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928-2012
易腐食品冷藏链温度检测方法
Temperature measurement in perishable food cold cha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9)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制冷学会、广州大学、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商用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二商集团、天津商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一凡、刘广海、尹从绪、唐俊杰、刘小朋、李超飞、陈玉才、刘斌.
易腐食品冷藏链温度检测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腐食品冷藏链各环节中环境空气温度和食品温度的检测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易腐食品在冷藏链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各环节及环节间的环境空气温度、食品或其包装的表面温度和食品中心温度的测量,通过冷藏链流通的其他货物,其有关温度测量方法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829水果和蔬菜冷库中物理条件定义和测量GB/T21001.2冷藏陈列柜第2部分:分类、要求和试验条件GB/T22918易腐食品控温运输技术要求SB/T10728易腐食品冷藏链技术要求果蔬类SB/T10729易腐食品冷藏链操作规范果蔬类 SB/T10730易腐食品冷藏链技术要求禽畜肉SB/T10731易腐食品冷藏链操作规范食畜肉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冷藏链coldchain
度的流通系统, 以制冷技术为主要手段,根据产品特性,为保持其品质面采用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始终保持适宜温
3.2
易腐食品perishable food
容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包括肉、蛋、奶、水产品、水果、蔬菜及冷饮、冰激凌、豆制品、速冻食品等.
期间核查intermediatecheck
为保证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在两次周期检定(校准)之间对温度检测仪器进行的自行核查.
时间常数timeconstant
3.5非破坏性测量nondestructivemeasurement
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对易腐食品本身造成损伤的温度测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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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破坏性测量destructivemeasurement
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易腐食品本身造成损伤的温度测量形式.
4温度检测通用要求
4.1本标准中温度检测指:
a)使用适当的仪器设备获得特定测量点上的精确温度值;
4.2本标准中温度检测包括环境空气温度、食品或其包装的表面温度(简称表面温度)和食品中心温度(简称中心温度).
4.3本标准所选取的温度测量点应具有普通代表性或表征最不利条件.
4.4本标准所使用的测温仪器应满足:
b)测量环境空气温度所使用的传感器时间常数T不大于10min; a)测量表面温度和中心温度所使用的传感器时间常数T不大于2min;e)测温范围内最大误差不超过0.5℃;d)分辨率不大于0.5℃;e)应定期校准或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5温度记录应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6与食品接触的测温仪器设备和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应避免测量引起食品交叉污染,
4.7检测过程应尽量减少对食品温度的影响.
5温度检测仪器的要求与选择
5.1数字温度测量仪
5.1.1使用电池的温度检测仪器应具有电池电量提醒功能.5.1.2应避免水分凝结造成不良影响,
5.2玻璃温度计
5.2.1采用直接接触测量食品温度时不推荐使用玻璃温度计.5.2.2确需使用应选用酒精温度计,禁止使用水银温度计.宜采用圆柱形尖端的玻璃温度计测量中心 温度,椭圆杆实端的玻璃温度计测量表面温度.
5.3测温钻孔设备
5.3.1应使用可以方便清洗的说利金属工具,如探针、冰锥或手钻等.5.3.2包装和产品上的孔洞直径应与温度检测仪器的感湿元件直径紧配.
6温度检测仪器的期问核查
6.1温度检测仅器期间核查的原则
温度检测仪器应进行期间核查,核查时间间隔一般在仪器的检定或校准周期内进行1~2次核查为宜,当出现以下情况应考虑实施期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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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使用环境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有可能影响仪器的准确性:b)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可疑数据,对仪器设备提出怀疑时;c)遇到重要的检测,如发生重大事故或委托用户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
6.20℃条件下温度检测仪器的期间核查
合物(标准大气压下冰水混合物的温度为0C)中心,确保传感元件不接触容器壁面,待示数稳定后记 将容量为1L的容器填满碎冰并装满冷水,搅拌2min以上,将温度检测仪器传感元件插入冰水混录测量的温度值.
6.3-18℃~~21C条件下温度检测仪器的期间核查
将待测温度检测仪器与一个高精度的温度检测仪器一起放人冰盐混合物(盐与碎冰的质量为1:3)中围内视为合格.
如无可供参考的高精度温度检测仪器,可采用分析级氯化钠和冰的共晶混合物进行标定,其共品温度为-21.2℃.
6.4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可将需核查的温度检测仪器与一个已校正、已知精度的温度检测仪器一起置 于相同的温度环境中,通过读数进行对比检查,但该种方法所得的数据仅能作为参考.
6.5核查测量误差大于0.5C的玻璃温度计,不能用于本文件中的温度测量.核查测量误差大于0.5℃的数字温度测量仪,应对其进行校准:校准后,应复查温度检测仪的精度.
7环境空气温度的测量要求
7.1基本要求
7.1.1冷藏链各环节中的易腐食品参照SB/T10728、SB/T10729、SB/T10730 SB/T10731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环境温度测量宜采用空气温度自动记录仪,实时监测和记录环境温度,
7.1.3应定期记录环境空气温度值,温度记录时间间隔最大不应超过2h.
7.1.4测量点应选择在不受冷凝、异常气流、辐射、振动和可能冲击的地方.
7.1.5温度计或温度传感器应尽可能放在测量环境中有代表性的位置点上(包括最不利湿度条件处).
7.2各环节测量要求
7.2.1冷藏加工工作区测量点应根据温度分布选取代表性的位置点和温度的高、低点,
7.2.2冷库库房内测量点应选择最不利温度条件处(如冷风机回风口附近、最远端、大门开启处、死角等).测量点的多少取决于冷库容积.
7.2.3冷藏运输装备内测量点应选择最不利温度条件处(如送风口、回风口、车门开启处等),对多湿 运输装备,每一空间内应至少有一测量点.
7.2.4冷藏陈列柜应参照GB/T21001.2的要求选择测量点.
8食品温度的测量要求
8.1测量易腐食品时,优先采用非破坏性的测量方式(如测量表面温度);当非破坏性测量的结果无法满足要求时,才能采取破坏性的测量方式(如测量中心温度).
8.2对于有包装的食品,测量后应及时密封,注明检查时间、地点、方式、温度等信息,并应由当事方 确认.
8.3加工环节中,应对易腐食品加工开始时原料至结束时产品的温度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