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 220. 10X 66备案号:58137-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1193-2017
松肉粉
Meattenderiz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本文本为下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胜利、潘显宗、张志伟.
松肉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松肉粉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松肉粉的生产、检验和流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7 白砂糖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461食用盐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3食用小麦淀粉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255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3. 1
松肉粉meat tenderizer
以淀粉或/和食盐为原料,添加木瓜蛋白酶、白砂糖等,经筛选、混合、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对各种畜禽肉类起嫩滑作用的调味料.
4技术要求
4.1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淀粉应符合GB/T8883和/或GB/T8885的要求.4.1.2食盐应满足GB5461的要求.4.1.3白砂糖应符合GB/T317的要求.4.1.4木瓜蛋白酶应符合GB25594的要求.
SB/T 11193-2017
4.1.5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或/和有关规定.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气 味 具有本品正常的气味,无霉味及杂异味体 态 均匀一致的粉状或小题粒状、无结块或结团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日 指 标水分/(g/100g) 14木瓜蛋白酶活力/(u/g) > 100
4.4食品安全标准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5食品添加剂要求
4.5.1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要9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试验方法
取样品5g,放置于白色滤纸或玻璃器血内,在正常光线下进行目测、鼻呗.
5.2理化检验
5.2.1水分
按GB5009.3的规定进行测定.
5.2.2木瓜蛋白酶活力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3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罐、袋),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留样.
6.3检验分类
6.3.1出厂检验
松肉粉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或入库.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性、水分、木瓜蛋白酶活力、净含量、包装.
6.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4.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 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签
肉粉”.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松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