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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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

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X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

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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