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标DB12/T543-2024代替DB12/T543-2018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规定5监理机构..6监理工作程序 57质量控制.8进度控制 019资金控制10设备监造, 1211安全管理, 1312合同管理 1513协调.14信息管理, 17附录A(规范性)监理人员主要职责 20附录B(资料性)监理工作常用表格格式附录C(规范性)监理主要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69附录D(规范性)监理规划的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 70附录E(规范性)监理细则的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附录F(规范性)开工条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74附录G(规范性)施工图纸核查签发的要点和内容. 75附录H(规范性)监理专题报告的内容格式. .76附录1(规范性)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的内容格式 77附录J(规范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程序和审查要点 78附录K(规范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审核报告的内容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2/T543-2018《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与DB12/T543-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调整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将“总则”调整为“基本规定”:一增加了“设备监造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协调”等内容: 一将“投资控制”调整为“资金控制”:一将“监理机构、人员”调整为“监理机构”:一一在“安全管理”中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管理、危险源管理、事故 一在“质量控制”中增加检测方案审查、检测单位资格审查、现场检测和巡视的有关要求:隐患管理、防汛度汛管理的有关要求:一在“信息管理”中增加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有关要求:一一在“附录”中增加监理人员主要职责、监理主要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开
工条件检查的主要内容、施工图纸核查签发的要点和内容的有关要求.
本文件由天津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天津市金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泽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姚博、李树鑫、韩啸、邵志强、刘国栋、肖红娟、张景云、刘加祥、尹宝丽、刘志永、樊永生、丁进、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桐、于学、刘民、陈谷友、吴树香、何广庆、袁素梅、石洪胜、张维、韩海波、杨森.
--2014年首次发布为DB12/T543-2014:
-2018年第一次修订:
一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3. 6
重大事故隐患 potentialdanger of severe accidents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惠. 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局部暂停施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
[来源:SL721-2015 2.0.12]
4基本规定
4.1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公平、独立、科学、诚信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发包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4.2监理单位及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书面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要求,明确监理单位对质量、资金、进度控制和安全、合同、信息管理等条款.
4.4监理单位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资金、进度等目标,加强安全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4.5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完善监理工作制度,针对工程实际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4.6施工监理工作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一-国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一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标准: 一一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一一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4.7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各时段工程验收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工作.
4.8鼓励监理单位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资金、进度控 制和安全、合同、信息管理等进行动态监理和在线管控,提高监理效能.
4.9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4.10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5监理机构
5.1监理单位应按投标书承诺及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5.2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博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发指示的决定、指示和通知.
5.3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监理人员的专业、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4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业务分工、授权范围、工作制度报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