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38-2008低热微膨胀水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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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938-2008代替GB2938-1997

低热微膨胀水泥

Low heat expansive cement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GB2938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2938-1997《低热微膨胀水泥》.

本标准与GB2938-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水泥标号改为强度等级(1997年版的第5章;本版的第5章):增加了氯离子限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本版6.8);水泥强度检验方法由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代替GB/T177-198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1997年版的6.4;本版的7.6);-水泥水化热试验方法保留GB/T2022-1980《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直接法)》,同时增加了GB/T12959-1991(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溶解热法)),采用直接法仲裁(1997年版的6.5;本版的7.4).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陕西略阳象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云、王显斌、成希强、李文伟、杨华全、陈文罐、王迎春、李家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938-1982 GB 2938-1997.

低热微膨胀水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热微膨胀水泥的定义、材料要求、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低热微膨胀水泥的生产、检验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1996,eqvISO680:1990)

GB/T203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T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eqvISO9597:1989)GB/T5483石膏和硬石膏(GB/T5483-1996 egvISO)1587:1975) GB/T2022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直接法)GB/T807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9774水泥包装用袋GB/T12573水泥取样方法GB/T12959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溶解热法) GB/T 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 idtISO679:1989)JC/T313膨胀水泥膨胀率检验方法JC/T420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JC/T667水泥助磨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低热微膨胀水泥(lowheatexpansive cement)

以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成分,加人适量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石膏,磨细制成的具有低水化热和微膨胀性能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低热微膨胀水泥,代号LHEC.

4材料要求

4.1粒化高炉矿渣

符合GB/T203规定的优等品粒化高炉矿渣.

4.2石膏

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天然石膏:符合GB/T5483规定的A类或G类二级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

工业副产石膏:工业生产中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副产品.采用工业副产石膏时,应经过试验,证

4.3硅酸盐水泥熟料

由主要含CaO.SiOALO、FeO的原料,按适当比例磨成细粉烧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硅酸钙为主2.0.熟料强度等级要求达到42.5以上;游离氧化钙含量(质量分数)不得超过1.5%:氧化镁含量(质 要矿物成分的水硬性胶凝物质.其中硅酸钙矿物质量分数不小于66%,氧化钙和氧化硅质量比不小于量分数)不得超过6.0%.

4.4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人助磨剂,其加人量应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助磨剂应符合JC/T667的规定.

4.5外掺物

经供需双方商定,允许掺加少量改善水泥膨胀性能的外掺物.

5强度等级

低热微膨胀水泥强度等级为32.5级.

6技术要求

6.1三氧化硫

三氧化硫含量(质量分数)应为4.0%~7.0%.

6.2比表面积

比表面积不得小于300m²/kg.

6.3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2h,也可由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商定.

6.4安定性

沸煮法检验应合格.

6.5强度

水泥各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应不低于表1数值.

表1水泥的等级与各龄期强度

强度等级 抗折强度/MPa 抗压强度/MPa7 d 28 d 7 d 28 d32 5 5 0 7.0 18 0 32.5

6.6水化热

水泥的各龄期水化热应不大于表2数值.

表2水泥的各龄期水化热

强度等级 水化热/k]/kg3 d 7 d32 5 185 220

6.7线膨胀率

线膨胀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d不得小于0.05%;7d不得小于0.10%;28 d不得大于0.60%.

6.8氯离子

水泥的氯离子含量(质量分数)不得大于0.06%.

碱含量由供需双方商定.碱含量(质量分数)按NaO0.658KO计算值表示.

7试验方法

7.1三氧化硫(SO)、氧化钠(NaO)和氧化钾(KO)按GB/T 176进行.

7.2比表面积 按 GB/T 8074 进行.

7.3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GB/T1346进行.

7.4水化热按GB/T2022或GB/T12959进行,采用直接法仲裁.

7.5线膨胀率

按JC/T313进行,并作以下补充规定:a)试体经24h湿气养护脱模测初长,然后在水中养护至1d、7d、28d测长.b)终凝时间超过12h,试体湿气养护时间按终凝时间后12h脱模测初长.

7.6强度

按GB/T17671进行.

7.7氯离子

按JC/T420进行试验.

8检验规则

8.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不超过4001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4kg.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

8.2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6.1~6.8的技术要求.

8.3判定规则

8.3.1合格品符合本标准第6章6.1~6.8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8.3.2不合格品

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6章6.1~6.8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8.4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如使用助磨剂、工业副产石膏,应说明其名称和掺加量.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d内寄发除28d强度和28d线膨胀率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强度和28d线膨胀率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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