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黔建建通[2021]1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20年12月11日,我厅印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黔建法通〔2020】120号),原《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278号)已废止使用.为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工作有效衔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现就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费用范围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为完成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所发生的费用组成.
二、计提标准
根据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5%.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得少于2.0%.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5%.
三、费用支付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实行预付制度.在合同签订后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前,建设单位应将预付款及时拨付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四、使用管理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
(二)工程招投标时,安全生产费用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全额计入,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并在报价时单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其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
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拨付情况、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行为,应立即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结果无法达到要求的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核查建设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金额.在项目日常监督过程中,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及使用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将当期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到专用账户;施工项目部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投入;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严格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督促施工项目部按要求投入、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对建设单位不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一4一
的,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将结果同步上报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省施工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检查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三)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及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文件执行.我厅将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调整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