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规范【2025]1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设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程序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和管理流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房屋产权人,或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受其委托实施装饰装修活动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
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工程,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结构体系的工程,以及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等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峻工验收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内容)
本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修工程”),分为建筑结构局部变动或加固、消防设计变动、建筑外立面变动和简易装修工程等四种情形,在项目信息报送时,结合实际情况勾选,具体如下: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建筑结构局部变动或加固
1.结构变动不涉及主要竖向抗侧力构件(如柱、承重墙、支撑等)、重要水平抗侧力构件(如主梁、转换梁、支撑等)的;
2.楼(屋)盖局部开洞的(未造成结构平面不规则);
3.装修区域重力荷载代表值变化不超过相应区域原建筑的5%,或装修后结构刚度变化不超过原建筑的10%;
4.涉及局部结构加固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消防设计变动
1.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且有消防设计内容的;
2.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具体情形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明确).
(三)以下情形属于建筑外立面变动
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外,材质、立面效果改变(不涉及玻璃幕墙位置或面积改变),但不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且不影响相邻关系的非居住类建筑外立面变动.
(四)除上述三类情形以外,仅涉及建筑涂饰,门窗、吊顶、板块饰面、地面、电气面板、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管线等翻新的,属于简易装修工程.
第六条(房屋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的,相关鉴定报告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涉及以下情形之
一的装修工程,也应当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一)原建筑1992年以前峻工的;(二)原建筑1992年以后峻工,且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三)原建筑经过多次装修,建设单位判断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的.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在线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会同设计单位对照本规定第五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注明装修工程所涉情形.
涉及第五条第(一)、(二)、(三)情形的装修工程应当提交由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电子签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负责人应为注册执业人员,并使用带执业印章的电子签章.
涉及第五条第(一)、(二)、(三)情形的装修工程应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在线提交施工许可申请表、既有建筑物权证(其他与权证具备同等效力的材料)、房屋产权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已明晰等相关承诺书、房屋产权人对原建筑历次装修的范围、内容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法定材料.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