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
青建科(2025)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州财政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业主单位:
为促进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省级示范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任务,规范绿色建筑示范管理,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青海省碳达峰实施方案》《青海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称“省级示范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我省政策和现行规范要求,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的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省级示范项目的审核、评审认定、公示及绩效管理工作.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省级示范项目的申报、初审,参与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省级示范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级示范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注重实效、先评后奖”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全程监管、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的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改造服务公司).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应与改造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项目遵循自愿原则,应满足以下
条件:
(一)《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和《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青建科(2023)289号)规定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条件;
(二)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三)新建民用建筑应同步安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四)满足我省建筑能耗监测要求;(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规定.
第七条省级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查、评审认定、公示等依据《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青建科(2023)289号)标识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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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省级示范项目,在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授予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后,申报人应当及时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登记纳入.
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申报单位为建筑使用权人或改造服务公司的,应提交权人委托书);
(三)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材料;
(四)公共建筑绿色改造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五)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竣工图和计算分析报告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使用现行标准并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公益性省级示范项目和依据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资金来源中政府财政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下的非政府投资省级示范项目.
第十条省级示范项目采用“先评后奖”的方式进行奖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拟定资金分配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细化纳入下一年度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示范项目年度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