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743-2010代替GB/T5743-1994
船用自动操舱仪
Marine autopilot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剩除了霉菌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船用自动操舵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自动操舵仪(以下简称操舱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船用自动操舵仪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GB/T13306标牌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2008,IEC60529:2001 IDT)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CB/T3973-2005船舶与海上技术磁罗经在船上的定位(ISO694:2000,IDT)IEC60945:2002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一般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61162-1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1部分:单通话器和多受话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自动操舵仪autopilot
根据指令信号自动完成操纵舱机的装置.
3.2 自动操舵automatic steering使船舶自动地稳定在给定航向上航行的操舵方式.
随动操舵follow-up steering使舵机按给定舵角指令转舵的操舵方式.
3.4 简易操舵on-off steering使舵机按给定转向转舵的操舱方式.
3.5平均转舵速度average rudder rate舵叶从一舷满舱到另一舷满舱所转过角度除以该段时间的商值.
3. 6航向稳定度course keeping accuracy自动航行时,航向变化曲线与指令航向角直线之间所形成的面积之和除以该段时间的商值.
GB/T 5743-2010
3.7自动操舵灵敏度automaticsteeringsensitivity自动操舵时,在系统正常工作条件下,使操舵仪的末级元件动作的最小偏航值.
3.8随动操舵灵敏度follow-up steering sensitivity随动操舵时,在系统正常工作条件下,使操舱仪的末级元件动作的最小给定舵角值.
3. 9天气调节装置weatherregulationunit 自动操舵时能根据天气条件,调整航向灵敏度的装置.
3. 10舵角复示值rudder angle feed hackvalue指操舵仪上舵角接收机的复示值.
4要求
4.1组成
自动操舵仪至少应包括下列装置:a)航向信号处理器,包括航向指示器; b)航向预置装置;c)自动操舵装置;d)调节装置;e)转换装置(带操舵状态指示器);
f)符合本标准的报警装置.
4.2.1设备外观不应出现涂覆层脱落、龟裂,零件变形和锈蚀等现象.4.2.2零部件不应受到机械损伤和破坏,紧固件不应松动和脱落.
4.3功能
4.3.1操舵控制装置
操舵仪若有一个以上操舵控制装置时,应满足:a)应有能选择操舵控制装置投人运行的措施,并有明显的标记:b)各操舵控制装置应有防止同时操纵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措施;c)各操舵控制装置的操舵方向应一致,向左转动舵轮或旋钮时为操左舱,向右转动舵轮或旋钮时 为操右舱,
4.3.2双套操舱选择
操舵仪如与互为独立的相同的双套操舵装置动力设备配套使用时,在所选择的各操舵控制装置上,均能对操舵装置动力设备进行操纵,并应能分别单独进行,或按用户需要亦可双套同时进行.
4.3.3操舱方式
操舵仪各种操舱方式,可在易见部位显示操舱方式,当需要改变操舵方式时,转换可在任何条件下完成,且均能在3s内实现转换.当从“手动(随动和简易)"转换到”自动"时,操舵控制装置将当前实际航向设为预定航向.
4.3.4参数调节装置
4.3.4.1若操舵仅不具有航行参数自动调节装置时,则应提供天气调节装置和随船舶操纵性能不同而 改变航行参数的调节装置,
4.3.4.2除了航向修正装置能调节船舶航向外,其他任何旋钮的调节,均不应明显地影响船舶的航向,2
当用航向修正装置改变航向时,一次改变航向的范围不应小于士10°.
4.3.5电源控制
当电源中断后,再恢复时,操舱仪应自动恢复工作.
4.3.6报警装置
4.3.6.1在下列情况下.操舱仪应能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a)当操舵仪系统电源失电时:b)当接收操舵装置动力设备过载、失电、断相、低液位、油湿高及舱机装置阀件故障信号时: c)在自动操舵工作状态,当船舶超出给定航向所允许的偏航值时.
4.3.6.2报警装置应由单独电源供电,并有相应指示.
4.3.6.3报警装置应具有检查、消音功能.
4.3.6.4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操舵仪主操纵台附近.
4.3.6.5用于故障报警的灯光显示应为红色,对可稍缓采取措施的报警灯光显示则可用黄色.
4.4设计
4.4.1操舵仪所使用的外购配套件和原材料应具有合格证明书.并应采用耐久、滞燃、耐潮和耐霉的材料.
4.4.2操舵仪各仅器内的导线要成束敷设,活动部分应有保护措施,导线端头应具有与接线图相符的 耐久性标记,安装应便于维修,电源线应单独敷设.
4.4.3控制旋钮的数量应尽可能减少,在设计时应采取防止这些控制旋钮无意碰动而误操作的措施.
4.4.4凡是影响驾驶人员正常工作的照明装置应能进行亮度调节,用于警告和报警的照明指示除外.
4.4.5用隔离或屏蔽的方法保护有元余的分系统的电源、控制装置和关键零部件.
4.5性能
4.5.1电源变化
操舵仪在表1所示电压和類率波动的情况下应能正常工作.
表1电源变化
电源 项 目电压变化(额定电压)/% 频率变化(额定频率)/%10 10 6 6交流 10 610 6直流 10 20 -30蓄电池 -25
4.5.2转舵范围
操舵仪的转舵范围为左、右各35,并应设舵角限位装置.
4.5.3平均转舵速度
海洋船舶不小于2.5°/s,内河船舶不小于3.5°/s
4.5.4操舵灵敏度
4.5.4.2随动操舵灵敏度值应不大于1给定舵角.
随动操舵时,在规定操舵范围内,舱角复示值与给定舵角值之间的差值不应大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