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1162-2009代替GB/T111621989
光学分划零件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optical ponents for the scale and surface defect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次
1范围 前言...2规范性引用文件3要求.4试验方法5图纸上的标注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线条光密度的标准样品附录B(资料性附录) 分划区的划分附录C(资料性附录)分划线宽度测量瞄准基准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1162-1989光学分划零件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T11162-1989的主要差异为:
-规范了GB/T11162-1989第2章中的引用标准.按GB/T1.1的编写要求,将GB/T11162-1989第3章划分为“要求”和“试验方法”两章.一将“网格板”增加到适用范围中.将试验工具“线纹比较仪"改为“阿贝线纹比较仪”部分条款改为“测量不确定度为被测指标偏 差(1/3~1/5)的测量仪器”一副除字型和符号的笔划线宽度和长度变化的规定.一增加附录C(资料性附录):分划线宽度测量瞄准基准.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光学和光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理工大学、南京志业光电精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一光仪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卫佳、刘怀道.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784-1979;-GB/T 11162-1989.
光学分划零件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电仪器用光学分划零件的分划线、字型和符号的笔划线、表面疣病的要求、试验方法和在图纸上的标注.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分划板(镜)、分划尺、网格板和度盘,其他种类的光学分划零件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光栅尺、光栅盘、编码盘和分辨率板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85光学零件表面病(GB/T1185-2006,1SO10110-7:1996.NEQ)
3要求
3.1分划线宽度基本尺寸偏差和同一零件上宽度基本尺寸相同的分划线彼此间宽度均匀性,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分划线宽度基本尺寸偏差和宽度均匀性
基本尺寸B B≤0 003 0 003<B≤0 007 0 007<B<≤0 012 0 012<B≤0. 02 0 02<B≤0 031级 偏差 ±0 000 5 ±0 001 ±0.001 5 ±0 002 5 ±0 004 0均匀性 0 000 5 0 001 0 0 001 5 0 002 5 0 004 02级 均匀性 偏差 ±0 001 0 0 001 0 ±0.001 5 0 001 5 ±0 003 0 0 003 0 ±0 005 0 0 005 0 ±0.007 0 0 007 0基本尺寸B 0 03<B≤0 05 0 05<B≤<0 08 0 08<B≤0 12 0. 120 2偏差 ±0 006 ±0 010 ±0 015 ±0 020 正负线宽的10%1级 均匀性 0 006 0 008 0 010 0 015 线宽的10%偏差 ±0 010 ±0 015 ±0 030 ±0 030 正负线宽的15%2级 均匀性 0 010 0 012 0 015 0 020 线宽的15%
3.2分划线长度基本尺寸偏差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分划线长度基本尺寸偏差
基本尺寸L L<≤0.2 0. 2<L<≤0. 50. 5<L≤1 0 1.0<1<10 10<L≤20 20100偏差 ±0 01 ±0.03 ±0 05 ±0 10 ± 0. 20 ±0 50 ±1. 0
3.3在视场内可同时观察到一组分划线列(指游标、带尺等),各分划线的一端应处在同一连线上,其允 许偏差应符合3.3.1~3.3.2的规定.
3.3.1当无干线时,各线端之间最大偏差距离不应超过分划线的宽度;当分划线宽度小于0.01mm时,各线端之间最大偏差距离允许超过分划线宽度,但最大不应超过0.01mm:各分划线与视场内可同
时观察到的开始和末尾两根分划线端点连线的垂直度不应大于3',如图1所示.
图1无干线时分划线列各线端之间的距离偏差和垂直度
3.3.2当有干线时,各线端与干线未相交的断键距离不应超过分划线的宽度,但不允许线端穿越干线:当分划线宽度小于0.01mm时,未相交的断缝距离允许超过分划线宽度,但最大不应超过0.01mm:各分划线与干线的垂直度不应大于3',如图2所示.
图2有干线时分划线列各线端之间的距离偏差和垂直度
3.4十字线或由虚线、点组成的十字线,其交叉点分别对十字线两端的对称度应符合GB/T1184的规定,如图3所示,
图3十字线的对称度
3.5虚线(或点)的中心线应处在同一直线上,其直线度不应超过线宽(或点的直径)的1/5,如图4所示.当线宽(或点的直径)大于0.05mm时.直线度不应超过0.01mm
图4虚线的直线度
3.6线条和交叉线条任何部分宽度的变动应符合3.6.1~3.6.4的规定,如图5所示.图5中线条疵病的尺寸均以线条实际宽度B为单位.
3.6.1当线宽小于0.02mm时,变动的宽度不应超过线宽的1/2,变动的长度或断缝不应超过线宽,线条交叉处的圆角半径不应超过线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