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442-2008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pdf

作业,措施,条款,毛皮,设计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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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442-2008代替GB/T 144421993

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 for fur manufactur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与GB/T14442-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代替GB/T14442-1993(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厂房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部分条款;剩除部分条款,调整了部分文字内容.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皮革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勇毅、郭文宏、郭建中、姜亢、林秀山.本标准1993年6月10日首次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

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生产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和技术措施.

业场所. 本标准适用于将原料皮经准备、制、染整及加工成裘皮或毛革两用皮的毛皮生产企业、车间和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18重大危险源辨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厂房和工作场所

3.1厂房结构应坚固,建筑材料应具有较强的耐腐蚀和防潮湿性能:湿作业厂房应优先选用单层建筑.3.2厂房应具备良好的采光、采暖设施;高温、高湿和散发有害气体的厂房应适当加高,留足开窗面积.3.3湿作业车间的地面应符合耐离蚀和导热性小的要求.根据水和其他液体的用量,地面应设计建造3.4合理存放车间内的半成品毛皮,并保留适当宽度的安全通道. 相应的排水设施,留足排水坡度并做防潜处理.3.5原料皮仓库和作业场所应建在干燥的、不会被水淹没的地段;用地范围的选择应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地面应有排水沟和污水排出设施:屋顶及墙壁应平整、光滑、无缝隙.3.6建筑防火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3.7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GB50052,GB50054以及GB50058的有关规定. 3.8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作业场所和非作业场所分开设置: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3.9作业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4机器设备

4.1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技术措施

4.1.1使用的生产设备应符合GB5083的相关规定,机器设备上可能对人造成伤害的转动零部件,如

传动带、转轴、传动链、链轮、带轮、齿轮等应设防护装置.4.1.2机器设备上可能发生断裂、松动、脱落或机械能释放对人造成伤害的零部件,如电动机、离合器、砂轮、联接件、紧固件等应设置防护罩(套)或防松装置.4.1.3工作危险区应设置警戒标志,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要求,运转中的转鼓、转笼、划精及电气4.1.4刀轴类机器及轴式供料机器应在供料、传送辊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设备等应选择栏、网、罩、盖等适宜的防护装置.a)对于刀轴类机器,应在操作者易触及的刀辊、供料辊前设可调式安全活动挡板;b)安全活动挡板涂色按GB2893的规定执行:c)推荐采用气动式、光线式、感应式等具有联锁装置的安全控制装置.4.1.5刀轴类机器装换新刀片应保证嵌装质量,经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4.1.6具有液压系统的机器设备:a)应设过载保护装置,安全阀、溢流阀及管路必须定期校验及清洗:b)液压油按机器设备和季节的要求定期过滤、更换,保持清洁; c)最大油压不得超过系统内所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压力;d)压力表及显示装置应清断、灵墩、准确、可靠.4.1.7电气设备和供配电线路应定期测定其主要安全参数,发现异常及时维修.4.1.8电器、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应保护接零并按规程要求加装重复接地装置.移动式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或隔离变压器.4.1.9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应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状况,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它用.4.1.10在用压力容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4.2安全操作规范4.2.1机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2.2机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操作去肉机、铲软机、剪毛机、烫毛机、前薄机、脱脂机等危险性较高的机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机器设备操作的人员具备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上岗操作.4.2.3开启机器设备前操作者应做以下准备工作:b)操作者应正确佩藏个体防护用品; a)清除机器上的一切杂物,使其整洁并保证工作场所清洁畅通:c)检查确认安全防护装置有效可靠,紧固件、连接件完好.4.2.4需要试空车的机器设备,应先启动并确认紧急停车、操纵器、传动装置等灵敏可靠,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运转操作.4.2.5机器设备运转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严禁超载运行,严禁生产过程中修理和拆卸附属装置.4.2.6对去肉机、剪毛机等机器的刀具进行磨刀操作时,砂轮进给应缓慢,进给量不应过大.4.2.7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注意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良好润滑.4.3.1应建立定期检修制度,制定并实施操作工、保全工和机修工保养维修制度. 4.3维修与保养4.3.2大、中修必须制定拆装修理操作规程及检修后的验收标准.4.3.3检修技术资料应完整并归档.2

5物理性职业危害的预防

5.1防噪声、防振动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5.1.1存在转鼓、转笼、烫毛机、剪毛机、干铲机、直毛设备等高噪声设备的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按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 dB(A).

5.1.2噪声强度差异大的设备应分区、隔离设置.

5.1.3设置烫毛机、剪毛机、铲皮机等高噪声机器的工作场所,应合理设置机台密度.并应采取吸声、减振及佩藏个体防护用品等综合防护措施.

5.1.4设置转鼓、转笼的工作间应采取吸声、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定期检查转鼓(笼)齿轮的啮合和零件的润滑情况,发现磨损及时更换维修.

5.1.5应定期测定有高噪声机器设备车间作业点的噪声强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归档、向作业人员公布.

5.1.6定期对噪声、振动环境中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有禁忌证和职业病症状者,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将检测结果纳人企业职业健康档案.

5.2防高温、防低温、防潮管理和技术措施

5.2.1车间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数值.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C的月份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出现≤8C的月份为两个月以下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

表1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夏季通风室外 计算温度/C 22及以下 23 24 25 26 27 28 2~67 33及以上工作地点与室外 10温差/C

5.2.2患风湿性疾病者不得从事低温或高湿作业.

高度和合理的侧窗、天窗.行业生产性热源设备宜设置在天窗下面以形成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也可同时辅以风压自然通风.

5.2.5在操作方式许可的条件下,应对行业生产性热源采取一定的隔热措施.

5.2.6高温作业场所的非采暖用供热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

5.2.7蒸汽加温管道应固定,表明阀门开启和关闭状态的标志应准确、清晰、醒目.

5.2.9湿加工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防潮、排潮措施,及时疏通积水、降低作业场所湿度.

5.3防静电危害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5.3.1应普及防静电危害知识,增进职工对静电现象和静电危害的识别能力.5.3.2对易产生静电危害的工序和场所,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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