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六条本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第七条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方便可及性,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前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核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中的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邀请招标,以及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拟不进行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