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670.11-2017部分代替GB/T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 毒性试验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Part 11:Short-term repeated dose 28-day dermal toxicity study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GB/T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概率单位法;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第6部分:急性吸人毒性试验:一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人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一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8部分:嘀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一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本部分为GB/T15670的第1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与GB/T15670-1995的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部分部分代替GB/T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修改和调整了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试验概述”(见第5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一改"试验农药”为"受试物”,对固体受试物的处置、受试物的稀释、配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见6.1,1995年版的9.2):一一对剂量的设置和分组,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提出必要时另设附加高剂量染毒组和附加对照组以了解毒作用的持续性、可逆性或迟发毒作用(见6.3,1995年版的9.4):用“试验步骤”代替原来的“给药方法”给药时间”,为保证试验结果的可复演性,特别强调了观 察并记录受试物的染毒剂量、浓度、容量,染毒面积和染毒密度,以及染毒环境的微小气候如温度、湿度和风速(见6.4,1995年版的9.5);增加了试验结果和评价”(见第7章);增加了“试验报告”(见第8章).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宝真、张丽英、陶传江.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5670-1995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毒性试验
1范围
GB/T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面进行的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25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短期重复经皮染毒毒性short-term repeated dose dermal toxicity
在短于实验动物寿命的10%期限内重复经皮染毒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3.2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level:NOAEL
高剂量或浓度.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能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
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west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LOAEL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低剂量或浓度.
3.4
靶器官target organ
受试物引起机体出现显著毒性效应的器官.
4试验目的
通过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提供在规定的试验期内,经皮重复接触受试物后引起的健康危害资料,初步了解受试物经皮的渗透性、毒性特征、作用靶器官等,从剂量-效应和剂量-反应关系方面获得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AEL)的信息,也可为亚慢性和慢性经皮染毒毒性试验剂量和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5试验概述
以不同剂量受试物每日分别涂布于实验动物皮肤上,连续28d,染毒期间每日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定期称量体重和计算摄食量,并进行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等的测定,以 评价受试物的短期重复经皮毒性,初步确定受试物引起动物有害效应的剂量和靶器官.
6试验方法
6.1受试物
通透性、也不与受试物反应的介质充分湿润,以保证受试物与皮肤有良好的接触. 液态受试物一般使用原液.固体受试物应粉碎成粉状,并用水或其他无毒、无剩激性、不影响皮肤
受试物如需稀释、配制,应在临染毒前进行,除非能证明配制物是稳定的,否则需进行化学分析来证实.
6.2实验动物
6.2.1种属和体重
试验作为长期毒性试验的预备试验时,则在两项试验中所使用的动物品、系应当相同.试验开始时动物 可采用成年大鼠、家免或豚鼠进行试验,也可使用其他动物,但需说明理由.当短期重复染毒毒性体重范围为:大鼠200g~300g,家兔2.0kg~3.0kg,豚鼠350g~450g.试验开始时实验动物体重的个体差异不得超过同性别平均体重的土20%.
6.2.2动物性别和数量
每一剂量组至少应有10只(雌、维各半)皮肤健康的动物.雌性动物应为未妊娠和未经产的.若计划在试验过程中处死动物,应增加相应的动物数.
6.2.3饲养环境
动物宜单笼饲养.动物饲养环境应符合GB14925的有关规定.选用常规何料,饮水量不限.试验前动物应在饲养环境中检疫、适应3d~5d,再随机分配到各试验剂量组、对照组和附加组中.
6.3剂量和分组
6.3.1至少设三个染毒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对照组除不接触受试物外,其他条件均与试验组相同. 高剂量组的设计应在引起明显中毒效应的前提下不致造成动物死亡:低剂量组应不出现毒性效应,若已知人群可能的接触水平,则低剂量应高于人群的实际接触水平:中间剂量应引起较轻的可观察到的毒性效应.若设多个中间剂量组,则各组的染毒剂量应有适当的间隔,以保证引起不同程度毒性效应.
若受试物引起严重的皮肤损伤效应则应降低受试物的使用浓度,尽管这样可导致原来在较高浓度下出现的其他毒性作用减弱或消失,若在试验初期动物的皮肤受到严重损伤,则有必要终止试验,并使 用较低的浓度重新开始试验.
必要时,可增设附加高剂量染毒组和附加对照组.每组各10只动物(雌、雄各半).附加高剂量组给予高剂量受试物,染毒28d,全程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不少于14d,以了解毒性作用的可递性、持续性和迟发效应.
6.3.2限量试验:本项试验中,如果接触水平大于或等于1000mg/kg体重时仍未产生可观测到的毒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