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设[2025]7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24年第14
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审查活动以及对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风景园林、环境、照明等专项工程,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用于工程施工的,均应纳入施工图审查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应当贯彻落实先勘察、后设计的工作准
则.施工图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设计随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全部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查的结果,对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设计、施工图审查进行审批、备案.
第六条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小型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规模划分的小型工程,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防设计审核、防雷设计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除外),不再要求事前审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或登记备案的,不得使用.
第二章审查机构管理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具备相应技术资格条件,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类别以及承接业务范围等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总量控制和机构条件双达标的原则,结合本省近三年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审查人员数量及专业人员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等级分为一类、二类和专项.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专项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具体审查业务范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机构条件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文件;
(三)审查人员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社保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审查人员履历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五)审查人员近五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