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417-2017代替GB/T18417-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片
Domestic sanitary insecticide-Electrothermalvaporizing ma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8417-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电热蚊香片》.与GB/T18417-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9年版的第2章): 删除了尺寸的要求和试验方法(2009年版的4.2,5.2);修改了外观和感官(见4.2.2 2009年版的4.3.2);修改了型式检验(见6.3,2009年版的6.2.2):-修改了使用说明(见7.5,2009年版的7.5). 修改了标志(见7.1.1,2009年版的7.1.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1)归口.
家家用杀虫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超威日化股份有限公司、黑猫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河北康达有限公司、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绿岛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瓯斯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山峰日化有限公司、厦门市胜伟达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和、柏坤、晏许超、余锡辉、王昕瑶、张利萍、秦孝明、唐健超、高少伟、林彬、张启贵、吴加木、霍天雄、胡立新、张海莲、吴智福、吴雪君、朱宏伟、魏晓英、宫宝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84172001 GB/T 18417-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电热蚊香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电热蚊香片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由可吸性材料为载体,添加杀虫有效成分制成的作为驱(灭)蚊虫用的药片,与恒温电加热器配套使用,在额定的加热湿度下,有效成分以气体状态作用于蚊虫,起到驱(灭)蚊虫效果的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24330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挥发速率vaporizationrate
在明示持效期内一半时间有效成分与明示有效成分的比值.
4要求
4.1通则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应符合GB24330中规定.
4.2外观与感官
4.2.1外观
产品应有指示色,色泽均匀,不得有霉变.
4.2.2感官
同一产品可为无味型或多种香型,其香型应与明示香型相符合,无异味.
4.3挥发速率
将蚊香片放人符合相关标准的加热器中加热至明示时间的一半时,测试其残留总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明示总有效成分含量的30%.
5试验方法
5.1通则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按GB24330中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测试.
5.2外观和感官
5.2.1外观目测.5.2.2感官用噢觉判断.
5.3挥发速率
在室温(23土3)℃,湿度(65土15)%下,按说明书操作,将电热蚊香片放人符合相关标准的恒温电加热器中加热并开始记时.当加热至明示时间的一半时立即取下电热蚊香片,按GB24330中规定的方法测试其总有效成分含量.
有效成分的挥发速率按式(1)计算:
式中:
V 有效成分的挥发速率,%;m; m( 明示时间一半时总有效成分含量,单位为毫克每片(mg/片). 明示总有效成分含量,单位为毫克每片(mg/片);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出厂检验采用GB/T2828.1-2012特殊检查水平S-2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 法及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AQL外观和感官 4.2 5 2 6 5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采用GB/T2829-2002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及判定数组见表2.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RQL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外观和感官 4 2 5 2 5 Ac Re1 2 挥发速率 4 3 5 3 65 2 1 0 2 1
6.3.3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毒理、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热贮稳定性应符合GB24330中规定,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3.4型式检验出现一项不合格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
7.1标志
7.1.1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a)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厂名、厂址;b)有效成分及含量;c)产品执行标准编号:d)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e)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规格及数量:g)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h)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或生产许可证号:i) 毒性标识;j) 注意事项(如注意远离儿童,不得在高温、明火处存放等).
7.1.2产品包装箱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如下中文标志:b)品名规格; a)包装储运图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