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规〔2024〕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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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川交规[2024]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11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受理的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对属于省级直管范围的或需由省级挂牌督办的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交通运输厅举报.

第四条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遵循“合法举报、依法奖励、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核查”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具体

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川安委【2021)13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大的隐患,或者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行业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28"热线、来信来访、电子邮件、官方网站留言等渠道进行举报.“12328"热线电话由各市(州)负责首接,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由交通运输厅受理的,由接报单位按流程转至交通运输厅受理核查.

第八条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日常管理工作,对各渠道收到的举报事项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九条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厅安委办填写《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附件1),及时转办或牵头办理.

第十条对于实名举报属于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由厅安委办告知并引导举报人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或将举

报材料移送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来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对于实名举报不予受理的,由厅安委办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不属于交通运输厅职责的;

(三)事实不清、情况不明或无实质举报内容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已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并按规定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三章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厅安委办将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转厅机关相关处室牵头核查处理并跟踪督办(以下简称“厅核查处室”);对同一举报事项涉及行业多个领域的,由厅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厅核查处室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可采取现场核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通过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依法依规进

行核查和证据来集.

第十五条经核查属实的,厅核查处室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厅核查处室应当及时形成核查处理报告,并报厅安委办.核查处理报告内容应包括举报事项基本情况、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结论、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奖励金额等.

第十七条对予以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厅核查处室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由厅安委办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四章举报奖励

第十八条对交通运输厅本级受理查实的举报事项,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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