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816-2008
复写原纸
Carbonizing base paper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在原轻工行业标准QB/T2690-2005(复写原纸》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造纸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文伦、邹小峰.
复写原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写原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复写纸的原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50纸和纸板试样的采取及试样纵横向、正反面的测定(GB/T450-2008,ISO186:2002 MOD)
GB/T451.1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
GB/T451.3纸和纸板厚度的测定(GB/T451.3-2002,idtISO534:1988)
GB/T462纸、纸板和纸浆分析试样水分的测定(GB/T462-2008:ISO287:1985,MOD;ISO 638:1978 MOD)
GB/T1541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 ISO 2859-1:1999 IDT)
GB/T7974纸、纸板和纸案亮度(白度)的测定漫射/垂直法(GB/T7974-2002,negISO2470:1999)
GB/T10342纸张的包装和标志
GB/T 10739 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GB/T10739-2002.egvISO187:1990)
ISO 1924-2:1994 MOD) GB/T 12914 纸和纸板 抗张强度的测定(GB/T12914-2008:ISO1924-1:1992,MOD;
3技术要求
3.1 复写原纸为卷筒纸.
3.2复写原纸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或合同规定.
表1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定量 g/m² 17 0* 15 0 13 0±0 5紧度亮度(白度) 》 g/cm % 0 55 68 0抗张强度(纵向) kN/m 1.20 1.10 1 00吸泊量 k/ms² 4.0±0 5 3 5±0. 4 3. 0±0.3
表1(续)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透气度 pm/(Pa * s) 2.25 3.06 3. 57尘埃度 0. 5 mm² ~2. 0 mm² ≤ >2. 0 mm² 个/m² 不应有 100交货水分 % 3 5~6. 5
3.3卷筒纸的宽度为227mm350mm、376mm 446mm、460mm和516mm,长度为7000m,或根据合同生产其他长度或宽度的复写原纸,
3.4卷筒纸的长度偏差应不超过土30m,宽度偏差应不超过士2mm,质量偏差应不超过士1kg.
3.5复写原纸的纤维组织应均匀,纸面应平整,不应有影响使用的折子、皱纹、沙子、裂口、泡泡纱、透明点、洞眼等纸病.
3.6卷筒纸的两边应松紧一致,切边应整齐、洁净,不应有破口、毛边、夹边等纸病.
3.7复写原纸接头应牢固、平整,不应有粘层现象,每卷纸的接头应不多于5个.
4试验方法
4.1试样的采取按GB/T450进行,试样的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按GB/T10739进行.4.2尺寸及偏差按GB/T451.1测定. 4.3定量按GB/T451.2测定.4.4紧度按GB/T451.3测定.4.5亮度(白度)按GB/T7974测定.4.7吸油量按附录A测定. 4.6抗张强度按GB/T12914测定,仲裁时采用恒速拉伸法测定.4.8透气度按GB/T458-2008中肖伯尔法测定.4.9尘埃度按GB/T1541测定.4.10交货水分按GB/T462测定.4.11外观质量采用目测检验.
5检验规则
5.1以一次交货量为一批,但每批应不多于10t.
5.2供方应保证生产的复写原纸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交货时每卷产品应附有一份产品质量合 格证.
5.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按GB/T2828.1规定进行,样本单位为卷.接收质量限(AQL值):定量、抗张强度、吸油量为4.0:紧度、亮度(白度)、透气度、交货水分、接头、尘埃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为6.5.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检验水平为特殊检验水平S-2.其抽样方案见表2.
表2
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特殊检验水平S-2批量/卷 AQL值为4.0 AQL值为6.5样本量 Ac Re Re2~150 2 0 13 3 0 0 1 1151~1 200 5 0 25(10) 2
5.4可接收性的确定: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 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5.5需方若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到货后一个月内(或按合同规定)通知供方共同复验,复验结果如 不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规定,则判为批不合格,由供方负责处理;如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规定,则判为批合格,由需方负责处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2产品运输时应使用有篷而洁净的运输工具,应避免雨、雪、地面潮气及机核损伤,不应将纸件从高处扔下.6.3产品应保管在干燥、通风的仓库中,应避免存放在过热、过潮或太干燥和有酸、碱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6.1按照GB/T10342的规定进行标志和包装,或按照订货合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