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13-2010
二氧化锡
Tin dioxid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健、曹靖、汤粉兰、郭应辉、李天敏、张艳、罗现珍.
二氧化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氧化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80金属粉末粒度组成的测定干筛分法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0574.12锡铅焊料化学分析方法硫量的测定GB/T23274.1~23274.8二氧化锡化学分析方法
3符号、单位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单位和缩略语适合本标准.
3. 1分子式molecule formula二氧化锡分子式SnO:
3. 2相对分子质量relativemolecularmass150.7088(按2007年国际原子量)
4要求
4.1产品分类4.2二氧化锡的化学成分及粒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按二氧化锡含量、用途分为工业级SnO≥98.00%、电子级SnO≥99.00%.
表1二氧化锡的化学成分及粒度
质量分数/%名称 韩号 杂质不大于 过筛率/%不小于 SnO; Fe Cu Pb s {以 SO 硫酸垫 灼烧 垫酸As 计) 失重可溶物0 010 mm)化 气 SnO -98 00 98 00 0 0400 0200 06 0. 010 0 03 0 50 98法 SnO 99 00 99 00 0 0350. 0150 05 0 005 0 02 0 35 0 010 mm)氧 98化 SnO:-98 00 98 00 0 040 0 06 0 04 0 50 0 50 0 50 (0.125 mm) 98法SnfO:-99 00 99 00 0 035 0 04 0 03 0 10 0 50 0. 40 (0 125 mm) 98注: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3外观质量:气化法生产的二氧化锡为白色粉末,酸法生产的二氧化锡为微黄色或黄色粉末.
5试验方法
5.1二氧化锡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3274.1~23274.8规定进行.5.2 5.3 二氧化锡产品硫含量的检验按GB/T10574.12规定进行. 二氧化锡的粒度按GB/T1480规定进行.5.4二氧化锡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或比色仪器进行检测.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二氧化锡应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6.2组批
6.3检验项目
每批二氧化锡产品进行化学成分、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
6.4取样和制样
6.4.1取样
供方用于化学成分分析的试样可从生产出的产品中采取,也可用其他方法采取.6.4.1.1仲裁取样的数量、样品数和样品量按GB/T6678的规定执行.选取取样单元数的规定见 表2.
表2仲裁取样单元数
总体物料的单元数 选取的最少单元数1~10 全部单元11~49 1150~64 1282~101 65~81 13 14102~125 15126~151 16152~181 17182~216 18217~254 19255 ~296 20297~343 216-1 220S~968 23 24461~512
6.4.1.2用不锈钢取样管垂直插人桶、件的3/4处,呈梅花状布点,每桶取样量不小于200g,
6.4.2制样
6.4.2.1将所取试样合并,并迅速充分混匀,按四分法缩分制成3份,每份试样量约200g,供需双方各一份,钟裁单位一份.
6.4.2.2每份样品必须立即装人干燥、密封容器中,贴上标签.
6.4.2.3标签需注明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编号、产品批号、数量、分析元素、取样日期、取样人等, 并在样品容器的封口处粘贴封条,封条须供需双方签章认可待检.
6.5检验结果判定
6.5.1检验结果数值按GB/T8170规定修约、表示和判定.
6.5.2理化指标的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不符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再取双倍于6.4规定的试样量进行重复试验,检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则判为不合格.
6.5.3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按取样的最小单元(桶、件)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