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A2025年第5号公告
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客船 检验技术规则
2025年修改通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
目录
第1章通则附录1高速船安全证书的送审图纸目录第2章浮力、稳性与分舱第5章方向控制系统第7章消防. 第8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9章轮机. 2 2第10章辅机系统 2第14章无线电通信.第20章信号设备 第18章营运要求第21章防污染
第1章通则
原1.4.3改为:
“1.4.3船舶吨位应按本局《吨位丈量规则(2022)》第2篇第2章的丈量方法进行计算.”
原1.6.1(1)①中引用的脚注内容修改为“参见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2篇2.1.8.1~2.1.8.3条.”
原1.6.1(1)②中引用的脚注内容修改为“参见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2篇2.1.8.4、2.1.8.5条.”
新增1.6.1(30)如下,并将原序号1.6.1(30)修改为1.6.1(31):
“(30)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FMEA):系指按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附则2(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附录4核查船舶的系统和设备,以确定任何在合理的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故障或不适当的操作是否会导致危险的或灾难性的后果.”
新增1.6.1(32)如下:
“(32)瘫船状态:系指由于缺少动力,致使主推进装置、锅炉和辅机不能运转的状态.”
附录1高速船安全证书的送审图纸目录
原1.1(36)改为:
”(36)撤离时间计算与撤离分析(如适用时);”
新增1.1(37)如下:
“(37)高速船操作手册(备查).”
原1.1(37)(45)依次改为1.1(38)~(46).
原附录1的1.3(9)、(10)中删除“主机传令钟”.
第2章浮力、稳性与分舱
原2.9.1第一句改为“设计水线应由下述的载重线标志清晰、永久地标示在船的外侧.”
第5章方向控制系统
删除5.4.1中的最后一句.
第7章消防
7.6.6中的最后一句改为“的挡火闸或挡烟闸也应能从持续有人值班的控制室进行遥控关闭.”
第8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标志和设备位置标识》.”
第9章轮机
将原条文号“9.1.5”改为“9.1.6”,后续条款编号顺延,并新增9.1.5如下:
“9.1.5应提供措施,以便在没有外部帮助的情况下,确保机械装置能从瘫船状态投人运转.”
第10章辅机系统
原10.3.5修改为:
“10.3.5在多体高速船的每一片体或每艘单体高速船上设置舱底水总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至少应设有2台舱底泵,其中1台可为机带泵;
(2)舱底泵应是动力驱动的泵,且至少一台应是固定式的;
(3)每台舱底泵应能使流经所需的舱底水总管的水流速度不小于2m/s;为此,其排量Q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值:
式中:d舱底水总管内径,mm,按10.3.6所述公式计算.
(4)舱底水管系应布置成至少有1台动力舱底泵在高速船被要求承受的浸水条件下可以使用.可采取下列方法之一予以满足:
①所要求的舱底水泵之一应为一台有应急动力源的可靠的潜水泵;或
②各舱底水泵及其动力源应分布在高速船的全长范围内,浸水时至少在未破损的舱室内有1台泵能供使用.
(5)连接舱底水抽吸系统的分配阀箱、旋塞和阀的布置,应确保在任一舱室浸水时,所设的舱底水泵之一可以工作.另外,一台泵或其与舱底水总管的连接管损坏,不应使舱底水系统失去作用.在除了主舱底水抽吸系统之外,还设有一个应急舱底水抽吸系统时,则应急系统应独立于主系统,且应布置成在任一舱室处于10.3.3规定的浸水条件下都有1台泵可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仅应急系统运行需要的阀应能在基准面以上进行操作;
(6)在10.3.3和10.3.5(5)中所述的能从基准面以上操作的旋塞和阀,应在操作地点设置带有明显标识的控制装置,此外,还应设有表明阀启闭状态的指示装置.
如未设舱底水总管时,上述要求可按10.3.13和10.3.14予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