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检验和发证. 第2章三峡库区航区级别4 第1节一般要求 第2节航区级别4 第3章构造5 第1节船体5 第4章吨位丈量.r 第1节1ⅡI型客滚船特殊要求 第5章载重线...8 第1节Ⅱ型客滚船特殊要求8 第6章稳性.6 第1节客船特殊要求9 第2节ⅡI型客滚船特殊要求10 第3节集装箱船特殊要求10 第4节油船特殊要求 第7章消防13 第1节一般规定13 第2节防火结构13 固定式灭火系统16 第4节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8 第5节消防用品19 第8章救生设备20 第1节教生设备配备定额20 第2节教生设备及其存放和检验21 第9章无线电通信设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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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定额27 第2节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电源28 第10章航行安全29 第1节一般规定29 第2节航行设备29 第3节信号设备29 第4节驾驶室可视范围30 第11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和设备32 第1节防止油类污染32 第2节防止生活污水污染32 第12章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33 第1节客船分类33 第2节载运乘客条件33 第3节客舱分类34 第4节乘客定额标准34 第5节公共处所及服务处所35 第6节卫生处所36 第7节照明、空调设备及电视36 第8节IⅡI型客滚船特殊要求37 附录I破舱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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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日的 1.1.1.1为加强对川江及长江三峡库区航行船舶的安全管 理,保障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库区水域不受污染,并实施 交通部关于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X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X以下简 称(法规>)对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作业船舶进行检验发 证制定(川江及三碳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X以下简称本补 充规定)。
1.1.2适用范围 1.1.2.1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的 船舶。
1.1.2.2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系指长江干流自重庆九龙坡 港区至葛洲坝之间的水城,其中三峡库区系指长江干流丰都长石 尾至葛洲坝之间的水域。
1.1.2.3除本补充规定有明确要求外,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 区的船舶尚应满足(法规》的有关要求。
1.1.2.4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的船舶进人其他水城航行, 还应符合法规的有关规定。
1.1.2.5航行于其他水域的船舶若进人川江及三峡库区水 城航行,尚应满足本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
1.1.2.6航行于三峡库区支流水域的船舶,应符合(法规》的 有关规定,若进人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则应满足本补充规定 的有关要求。
1.1.2.7除符合本补充规定外,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 的船体、轮机、电气设备、机舱自动化、材料和焊接等还应符合经本 1
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人级与建造规范》及其修改通 报的相应规定。
1.1.2.8尽管已有1.1.2.2和1.1.2.6的规定.但本补充规 定的第8章教生设备的配备要求世适用于库区支流水城航行的船 舶。
1.1.3定义 1.1.3.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采用定义如下: (1)Ⅱ型客滚船一系指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载运 在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油且闪点大于60℃(闭杯试验)的载货汽车 (不包括装载危险货物的货车)及全船载运的载货汽车司机和随车 工作人员超过12人的自航滚装船(不包括车客渡船)该型滚装 船载运的乘客仅限定为载货汽车的司机和随车工作人员。
(2)载车处所一一系指客滚船车辆甲板上首防撞舱壁后、尾 尖搬舱堡前、胶侧与甲板交线内用于装载载货汽车的处所。
(3)半开敬载车处所一系指客滚船车辆甲板上装载在油 箱内备有自用燃油(闭杯试验,闪点>60℃)的车辆且上方具有顶 期、二增开口的车辆装载处所,该处所具有有效的退及整个处所长 度的足够的自然通风。
(4)开散载车处所一系指客滚船车辆甲板上装载在油箱 内备有自用燃油(闭杯试验,闪点>60℃)的车辆且至少有二侧完 全暴露在露天的车辆装载处所。
第2节检验和发证
1.2.1检验和发证 1.2.1.1船舶的检验与发证按《法规》及本局有关川江及三 族库区型船舶检验发证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川江 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
1.2.1.2船舶应按《法规》第1篇第8章的要求进行签发防 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内河船舶防止 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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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I型客滚船的检验除按《法规》对客船的要求进行 外还应包括: (1)车辆系固手册及安全装载手册配备; (2)载车处所防火结构、通风、排水的布置及检查; (3)半开散载车处所通风口、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灭 火系统、消防用品布置及检查: (4)开式两面可用气胀式救生筏布置及检查: (5)车辆系固装置布置及检查; (6)车辆跳板及其装置布置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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