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
北京2014年9月
帐目
总则...第1章检验与发证.第2章吨位丈量, 25第3章载重线. 26第4章构造. 34第5章稳性. 37第6章机器设备.51第7章电气装置..第8章消防... 64第9章救生设备. 74第10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78
总则
1、一般要求
1.1《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简称本指南)规定了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要求,旨在为我社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提供依据.
1.2当船旗国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有规定时,船舶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或相关各方已接受相关标准,如国际船级社协会第99号建议《低于公约尺度的货船安全建议》,船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若船旗国主管机关无相关规定时,经船东申请,船舶可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
1.4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修理、改装和改建,至少应符合该船原适用的标准,重大改装和改建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2、定义和缩写
2.1除本条2.2外,本指南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与相关国际公约中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相同.
2.2本指南中的有关定义如下:
(1)机动船舶:系指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
(2)非机动船舶:系指不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包括已设置了推进机械、但仅用于侧推、作业操作或拖航时辅助推进等目的的海船.
(3)新建船舶:系指本指南生效日及以后铺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4)有人非机动船舶:系指海上作业时船上有人操作的非机动船舶和/或被拖航时船上有人值班的非机动船舶.
(5)船长L(m):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附则I载重线核定规则”中所定义的船长.
2.3本指南中所涉及的缩写如下:
(1)国际海事组织:IMO(2)国际劳工组织:ILO(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4)《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5)《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附则I:LL公约88年议定书(6)《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2008IS规则(7)《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8)《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
(9)《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
(10)中国船级社:本社或CCS
3、适用范围
3.1除另有规定,本指南要求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国际航行机动货船和国际航行非机动船舶.
3.2除本指南要求外,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以下IM0公约和规则的要求(但不限于):
(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的要求(适用于机动船舶):
中的适用要求.
3.3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入CCS船级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船体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应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满足规范的要求或CCS接受的标准. 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和《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要求.当船舶小于规范规定的尺度时,
4、等效
4.1船上可设置不同于本指南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或设备,经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并
经CCS认可,这些装置、材料或设备至少与本指南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第1章检验与发证
1.1一般要求
1.1.1本章检验与发证的要求适用于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1.1.2本章未包含IMO公约和规则、船旗国主管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船舶证书和符合证明签发的具体要求.
1.2 证书
1.2.1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经检验合格后,按本章附录1签发适用证书.
1.3检验
1.3.1申请
1.3.1.1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应向CCS申请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营运中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
1.3.1.2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附加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时:
(3)证书失效时:
(4)船东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
(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附加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或部分项目的检验,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1.3.2初次检验
1.3.2.1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1.3.3年度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