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1章通则 第2章船舶残存能力及液货舱位置10 第3章船舶布置17 第4章货物围护系统25 第5章货物管系.. 56 第6章构造材料65 第7章货物压力/温度控制77 第8章液货舱透气系统08 第9章环境控制89 第10章电气设备92 第1章防火和灭火93 第12章1货物区域的机械通风100 第13章仪表(测量、气体探测)103 第14章人员保护109 第15章液货舱的充装极限111 第16章用货物作燃料113 第17章特殊要求117 第18章操作要求130 第19章最低要求一览表133
第1章通则
1.1适用范围 1.1.1《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散装运输本规则第19章所列的在 温度为37.8C时其蒸气压力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化气 体和其他货品的内河液化气体运输船以及顶推液化气驳的推船。
1.1.2液化气体运输船除应满足本规则要求外,尚应满足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X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 测》及经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内河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和材料与焊接规范)的 有关要求。
1.1.3凡液货舱内装有第19章要求用1G型或2G/2PG型 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在货舱处所的纵向范围,位于本规则2.6.1.1 或2.6.1.2所述保护区域内的液舱不应装载闪点为60℃或低于 60℃(闭杯试验)的易燃液体和第19章所列易燃货品,但其数量 仅供冷却、循环或作燃料之用的易燃液体和货品除外。
1.1.4拟载运本规则第19章所包括的货品同时也属于内 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包括的货品 时,应按其所载运货品的情况,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尚应满足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1.1.5凡载运的货品可能被认为属于本规则的范围,而在第 19章中尚未列出时,船东和建造商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制订初步 的造当载运条件,报本局审批。
1.1.6当船舶符合本规则要求时,应在本章1.5规定的”内 河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中予以注明。
1.2危险性 1.2.1本规则中所指气体危险性包括火灾、毒性、腐蚀性、反 应性、低温及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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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1.3.1起居处所系指公共处所、走廊、盟洗室、居住室、办公 室、医务室、电影室、娱乐室、设有炊事用具的配膳室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是指居住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及类似用途的固 定围蔽处所。
1.3.2A级分隔系指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7篇 所定义的分隔。
1.3.3涉点系指货品呈现蒸气压力等于大气压力时的温度。
1.3.4船宽(B)系指船舶最大宽度,对于金属壳体的船舶, 在船中部量至肋骨型线,对于壳体为其他任何材料的船舱,量至壳 体外表面。
船宽B)应以m计。
1.3.5货物区域系指船上设有贯初围护系统、货条教和压强 机舱的部分,并包括在上述处所上方的整个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 甲板区域。
对于在最后一个货舱处所后面或最前一个货舱处所前 面的隔离舱、压载舱或留空处所,不应算作货物区域。
1.3.6货物围护系统系指用于围护货物的装置,包括所设的 主屏壁和次屏壁及附属的绝热层和屏壁间处所,还包括必妻时用 于支持这些构件的邻接结构。
如果次屏壁是船体结构的组成部 分,则它可以是货舱处所的边界。
1.3.7货物控制室系指用于控制货物装卸作业并符合本规 则3.1.4条要求的处所。
1.3.8货物系指符合本规则的船舶散装运输的,且在本规则 第19章一览表中所列的货品。
1.3.9货物服务处所系指货物区域内的工作间、面积大于 2m的供货物装卸设备用的储物间和储藏室等处所。
1.3.10液货舱系指被设计用于装载货物的主要容器的液密 壳体,包括不管其是否具有绝热层或次屏壁或两者的这类 容器。
1.3.11隔离舱系指两相邻钢质舱壁或甲板之间的隔离处 2
所。
该处所可为留空处所或压载处所。
1.3.12控制站系指设有无线电、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 的处所或火警记录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但不包括通常在 货物区域内设置的专用失火控制设备。
1.3.13易燃货品系指本规则第19章表中"r栏内标有”F 的货品。
1.3.14可燃性极限系指在给定的试验装置中,对燃料和氧 化剂的混合物施以足够强的着火激后,使其正好能产生燃烧的 条件。
1.3.15液化气体船系指被建造或改建成用于散装运输本规 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货物的货船。
1.3.16气体危险处所或区域系指: (1)在货物区域内,未装置或配备认可设备的处所,因面不能 确保该处所内的空气在任何时候均处于安全状态的处所: (2)货物区域以外有含有液体或气体货品的任何管系通过或 终止的围蔽处所,但装有认可的装置且可防止货品蒸气逸人该处 所内空气中的处所除外: (3)货物围护系统、货物管系及货舱处所: (4)以单层钢质气密周界与设有次屏壁货物围护系统的货舱 处所相隔离的处所: (5)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 (6)在开散甲板上或开散甲板上的半围蔽处所内,距液货舱 出口、气体或蒸气出口、货物管法兰、货物阀门,货泵舱的人口及通 风口、货物压缩机舱的入口及通风口等3m范围内的区域: (7)在货物区域内的开敬甲板上及开散甲板上距货物区域前 后3m内、露天甲板以上2.4m高度范围内的处所: (8)距货物国护系统露天表面2.4m以内的区域: (9)内部设有含有货品管路的图蔽或半围蔽处所,但设有符 合本规则13.6.5要求的气体探测设备或利用蒸发气体作为燃料 并符合本规则第16章要求的处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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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储存货物软管的舱室: (11)开口直接通向气体危险处所或区域的围蔽或半图蔽 处所。
1.3.17气体安全处所系指气体危险处所(区域)以外的 处所。
1.3.18货舱处所系指船舶结构所围改、其内部设有货物围 护系统的处所。
1.3.19独立系指诸如管系或透气系统,他们不应也不可能 以任何方式与其他系统相连接。
1.3.20绝热处所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绝热材科填充的处所 (可以是或不是屏壁间处所)。
1.3.21屏壁间处所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绝热材料和其他材料 填充的主屏壁和次屏壁之间的处所。
1.3.22船长(L)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 的长度(m)。
无首柱船舶的船长应自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 线的交点量起:无能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 线长度(满载水线面在中纵副面上的投影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 线长度的96%。
1.3.23A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施的处所以及通往这 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1)用于主推进的内燃机:或 (2)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 机:或 (3)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1.3.24机器处所系指A类机器处所和其他有推进机械、锅 炉、燃油装置、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制冷机、减摇 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并连同通往这些处 所的围蔽通道。
1.3.25MARVS系指液货舱释放阀最大允许调定值的英文 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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