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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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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5 第2节检验与证书8 第2章船舶结构与机电设备16 第1节船舶结构16 第2节机械设备16 第3节电气装置18 第3章乘客定额与布置20 第1节乘客定额20 第2节布置20 第4章消防22 第1节一般规定22 第2节结构防火与布置22 第3节灭火设备24 第5章稳性、载重线、不沉性与吨位27 第1节一般规定2 第2节完整稳性27 第3节分舱与不沉性IE231 第4节载重线32 第5节吨位37 第6章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39 第1节信号设备39 第2节无线电通信设备41 第3节航行设备42 第4节教生设备43 第5节环保要求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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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液化石油气(LPG)动力小型船舶的附加要求48 第1节一般规定48 第2节LPG发动机50 第3节LPG供气系统50 第4节布置与通风53 第5节探测与报警系统54 第6节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54 第7节其他55 附录:船舶操作手册编写要求.58
总则
1法令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 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人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 技术法规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推后公布施行:
2宗旨 2.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为 保障海上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 重设备安全作业等,制定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X以下 简称本法规)。

2.2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国内航行沿海小型船舶,应签发相 应的法定证书,以证明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 局有关规定和标准,适合于在中国海域航行和作业。

3适用范围 3.1本法规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除特别指 明外,本法规适用于船长5至20m以下的沿海小型船舶,对船长 20m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 技术规则的相应规定。

对游艇的法定经验发证规定,本局将另行 制定。

3.2本法规未规定者,本局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4申请与费用 4.1船舶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 1
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4.2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 他必要的费用。

5等效免除 5.1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法规有关章节 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回内海上 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可以免除这些要求,但应 采取与本法规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 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换 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

5.2本局可准许在船上设置不同于本法规要求的任何装置、 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只要通过试验或其 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重, 至少与本法规所要求者其有同等效能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

6解释 6.1本法规由本局负责解释。

7生效与适用 7.1本法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法规 生效日期标注在法规届页上,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7.2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 效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7.3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应继续 符合其原先运用的规范的要求(包括原船舶检验局额布实施的法 规)。

如船厂或船东要求在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本法规新的要求,经 船舶检验机构认为合理和可行时,可予以同意,但应在相应技术文 件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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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脑装 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

重大的修理、改装、 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脑装,在船舶检验机构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 围内应满足本法规的要求。

7.5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本法规所作的修改通报,涉及到 船舶结构者,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 阶段的船舶。

7.6如本法规新的要求特别指明适用于建造中的船舶或现 有船舶时,则应予满足。

8责任 8.1本局对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所执行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

8.2船舶检验机构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其 所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负责。

8.3船舶人/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问内,应确保船舶处 于适航状态。

航的规定。

9申诉 9.1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歧面又影响工 作进度时,有关方可向验船师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如对其处理意见仍不满意时,则可以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 局申诉,由本局作出最终裁决。

10定义 10.1本法规各章所涉及的有关定义,在各章节规定。

10.2就本法规总体而言,有关定义如下: (1)中国籍船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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