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LCPARTⅡI编写指南
前言
本指南给出了DMLCPARTⅡI内容要求,船东可参照本指南结合船旗国海事劳工立法以及公司具体的规定编写实船DMLCPARTⅡI.
DMLCPARTⅡI内容要求
为确保检查之间持续符合所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满足符合声明第一部分的各项要求面制定的措施陈述如下)
一、最低年龄(规则1.1)
1.明确规定不得聘用16岁以下人员上船工作(标准A1.1.1)(船旗国如有更高的最低年龄要求应写明).如:本船东招募和庭佣年龄满XX(船旗国规定的更高的最低年龄)周岁及以上的海员.
2.规定18岁以下人员不得从事夜间工作(夜间时间按船旗国定义,它应该包括从不晚于午夜开始至不早于上午5点钟结束的一段至少9个小时的时段)(标准A1.1.2)
3. 公司将满足主管当局可以对严格遵守关于夜间工作的限制做出例外(标准A1.1.3)
4.明确规定18岁以下海员不得从事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标准A1.1.4)
(,))
5.在规范工作和生活条件时,应特别注意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需要.(导则B1.1)
(如船旗国引用B1.1条,考虑B4.3.10.3和B4.3.10.4的要求.)
1.明确规定海员上船前需体检并持有由正规资格医师签发的有效体检证书.(标准A1.2.1,A1.2.4. B1.2.1)
如:本船东遵船国际劳工组织(ILO)及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船员上船工作前和定期体格健康检查的实施指南》及其修订版本和主管当局的有关要求,对船员进行体
检,使其持有能证明海上履职能力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为中英文对照文本.在主管当局授权的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或由正规资格的医师(参见船旗国规定)签发体检证书.
2.对于被限制或被拒绝发证的海员明确给予他们做进一步检查的机会.(标准A1.2.5)
3.核查体检证书有效期(标准A1.2.7)
如:要求船长定期检查体检证书有效期,及时安排证书即将到期船员体检.(注意船旗国关于体检证书有效期的规定)
4.在紧急情况下,主管当局可以允许没有有效体检证书的海员工作直至该海员可以从合格的医师那里取得一份体检证书的下一停靠港,条件是:(标准A1.2.8)
(a)所允许的期间不超过3个月:且
(b)该海员持有最近过期的体检证书.
注:参见船旗国的要求,紧急情况可能包括紧急替换最低配员证书内的职务船员,替换可能持有过期体检证书的海员.
5.如果在某航行途中证书到期,该证书应继续有效至该海员能够从合格医师那里取得体检证书的下一停靠港,条件是这段时间不超过3个月(标准A1.2.9)
如:船东将确保持有在航行途中《健康证明书》到期、正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可以从下一港通过体检及时获得一张由合格医师签发的新体检证书,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三、海员资格(规则1.3)
1.规定海员必须经过岗位技能培训考试,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以及接受个人安全培训,满足STCW公约的持证要求后方能上船工作.(规则1.3.1:规则1.3.2)注:参见手册1.3.2和1.3.3.
2.满足鼓励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海员就业机会的船旗国政策,帮助海员增强其适任性、资格和就业机会,包括为那些其在船上职责主要涉及船舶的安全操作和航行的海员确定关于职业指导、教育和培训的明确目标而进行的继续培训.(标准A2.8.1,A2.8.2,A2.8.3)
如:船东按照STCW公约及船旗国的有关要求,安接海员适时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建立海员工作履职档案,安接满足晋升条件海员参加培训,获取更高职务资格证书.
四、海员就业协议(规则2.1)
1、规定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应持有一份由海员和船东(或其代表)双方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原件.(标准2.1.1(a(e)
2、海员就业协议应至少包括的内容(标准2.1.4)
如:参照《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经过船东和船员的充分协商,船员将获得公平的上船就业协议.《船员上船就业协议》中包括了MLC,2006规则A2.1第4款(a)至(k)项的船员基本情况、将担任的职务、工资、休假、遣返等内容.
3、规定海员在签署就业协议前可以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有机会对协议进行审查和征询意见.(标准2.1.1b)
如:本船东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在签署《船员上船就业协议》前已对协议进行了审查并被征询意见,确保其充分理解了其权利和义务后自愿达成协议.
4、海员就业协议应明确由船东向海员提供各分项的社会保障护的方式以及船东掌握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例如根据有关的船旗国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从海员工资中的法定扣减和船东缴费的情况.(导则B4.5.6)
5、对于国际航行船舶,船上应保留一份集体谈判协议副本(如有)和船员就业协议副本,上述内容还应用英语提供,(标准2.1.2)
6、应发给海员一份载有其船上就业记录的文件.(标准A2.1.1(e))
注:根据导则B2.1.1的解释,海员服务薄可以视为船上就业记录.
7、就业协议副本及就业条件的信息应能提供给主管当局官员包括港口国官员查验.(标准A2.1:1 (d) )
如:船东确保就业协议副本及就业条件的信息应能提供给主管当局官员包括港口国宫员查验.
8、海员和船东提前终止海员就业协议发出预先通知的最短期限应满足船旗国规定,但不得短于七天.(标准2.1.5)
如:《船员上船就业协议》中已对解约事项做出了规定,特别规定如提前终止协议而发出的预先通知的最短期限不少于天.
9、在船旗国法律或条例或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承认为合理的更短时间预先通知或不经通知结束就业协议的情形下,预先通知期可以比最短期限更短.在确定这些情形时,各成员国应保证考虑到海员出于值得同情的原因或其他紧急原因提前较短时间通知或不通知就终止就业协议的需要.(标准2.1.6)
注:根据船旗国的具体规定进行编写.
五、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规则1.4)
1.规定只能使用满足MLC,2006公约或船旗国要求的招募和安置机构所提供的海员.(标准A1.4)2.承诺如果使用了在本公约不适用的船旗国或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尽实际可能确保这些服务机构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标准A1.4.9)注:如渠船东和海员签订直接庭佣协议,第五部分不适用.
六、工作和休息时间(规则2.3)
1.规定海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需满足公约或船旗国规定).(标准A2.3.2,A2.3.3,A2.3.5 A2.3.6)2.明确集合、消防和救生艇训练以及船旗国法律、条例和国际文件规定的训练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和不会造成疲劳的方式进行.(标准A2.3.7)如:高级船员在日常工作和开展培训时应密切关注船员疲劳情况,特别要及时发现船员正常工作中和遇到紧急情况时的疲劳状态.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习,并做到不影响日常工作.
3.明确海员因工作而打扰了正常的休息,则给予充分的补休.(标准A2.3.8)
4.主管机关对标准A2.3.7和A2.3.8的补充规定.(标准A2.3.9)
如:在应急反应程序中策划演习方案时考虑影响疲劳的因素及进行合理的补休.在正常休总时间需要工作的船员会得到补休.
5.规定船上应制定和张贴工作安排表,工作安排表格应按标准化的格式以船上的一种或多种工作语言和英文制订,(标准A2.3.10,A2.3.11)
6.要求对海员每天作息时间予以记录.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的有关其本人记录的副本.(标准A2.3.12)
7.主管机关关于标准A2.3.5和A2.3.6的例外情况.(标准A2.3.13)
8.允许船长出于安全目的,有权对作息时间予以调整,直至情况恢复正常.事后应给与充足的补休时间.(标准A2.3.14)
如:船长出于船触、船上人员或货物的紧急安全需要,或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触或人员的目的,有权终止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的安接,要求船员从事任何时间的必要工作,直至情况恢复正常.一旦情况恢复正常,船长应尽快确保安接补休.
9.在海上和港口,对船上18岁以下的海员应满足导则B2.3.1规定.
七、船舶配员水平(规则2.7)
1.根据主管当局签发的最低配员证书所载明人员进行配员,并考虑主管机关在船舶的安全和高效操作及保安方面的要求,增加船舶配员.(标准A2.7.1)体息和限制疲劳的有关规定.(标准A2.7.2)
2.在确定配员水平时应考虑到主管机关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过度超时工作从而确保充分
3.参与主管机关调查和解决任何关于船上配员水平的申诉或争议的高效机制的运作(导则B2.7.1)
八、起居舱室(规则3.1)
1.明确船舶舱室适用的标准.(规则R3.1.2和R3.13及船旗国关于起居舱室适用标准的规定)如:根据本船的建造日期和公约对船旗国生效的日期,本船的船员起居舱室适用的标准yxxx.
2.应当满足公药及主管当局关于以下各方面的适用要求:
(a)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b)取暖和通风:(c)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