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
2015
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目录
第1章通则.7-1
第1节一般规定 ..7-2第2节船舶防油污结构与设备 ...-2
第3章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5
第1节一般规定 ..7-5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 ...7-5
第4章防止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 .7-6
第1节一般规定. ..7-6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 ..7-6
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7-7
第1节一般规定....7-7第2节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结构与设备 ...-8
第6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7-10
第1节一般规定 ..7-10第2节垃圾收集贮存....7-10
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7-12
第1节一般.规定. ..7-12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7-12
第8章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 7-14
第1节一般规定. ..-14第2节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 .7-14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1.1除另有规定外,本篇规定适用于防止内河船舶对环境造成的下列污染:(1)油类污染;(2)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4)生活污水污染:(5)垃圾污染; (6)空气污染:(7)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
11.1.2船舶尚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11.2例外
11.2.1本篇各章所述对油性混合物、有毒液体物质、包装的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以及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一:(1)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水上人命所需要排放者;(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意外损坏,已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仍需排放者:(3)经主管机关批准为特殊目的而要求排放者.
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
第1节一般规定
2.1.1适用范围
2.1.1.1除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能产生任何油污水的内河船舶.
2.1.2定义
2.1.2.1油水分离设备一一系指分离器或过滤器或两者的组合装置,其结构能保证排往舷外处理水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2.1.2.2含油舱底水一一系指机炉舱、舵机舱、轴隧等机器处所的舱底水.2.1.2.3污油水舱(柜)一一系指留存含油舱底水和油船的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及其它含油污水的舱(柜).2.1.2.5污油一-系指经油水分离设备处理后分离出来的污油. 2.1.2.4处理水一一系指经油水分离设备处理后排往水域的水.2.1.2.6油类记录簿一一系指对船舶规定的具有统一格式的油类作业记录簿.2.1.2.7ppm-一系指每百万分水中的含油量(mL/m²).2.1.2.8零排放水域一一系指需要禁止任何含油污水排放入水的区域.通常指饮用水取水区域、风景水域等主管机关要求特殊保护的水域等.
2.1.3等效设施
2.1.3.1本章所要求的防止油类污染的任何附件、材料、设备或器械,如采用至少同等有效的设施来代替,经检查与试验证实后,可予同意,但不应以操作方法来达到控制排油并作为等效来代替本章所规定的结构与设备的要求.
2.1.4排放控制
2.1.4.1为防止船舶含油舱底水污染水域,船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设置污油水舱(柜),将所产生的污油水贮存在船上,定期由岸上接收设施接收,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污油水舱(柜)应按照本章2.2.1和2.2.2的要求设置:
(2)设置污油水处理设备,污油水经处理后排放,其排放的处理水含油量不应超过15ppm.污油水处理设备应按照本章2.2.3的要求设置.
2.1.4.2对于航行于零排放水域的船舶,其排放控制应符合本节2.14.1(1)的规定.
2.1.5油类记录薄和油污应急计划
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第2节船舶防油污结构与设备
2.2.1污油水舱(柜)
2.2.1.1污油水舱(柜)的容积V应大于等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式中:P一一船舶主、辅柴油机总功率,kW::
1一-船舶计划排放污油水的时间间隔(h).船舶计划排放污油水的时间间隔根据船舶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但不能小于24h:对港内作业船舶,可适当放宽,但不能小于8h.
2.2.1.2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小于22kW的船舶,可采用经同意的其他简易有效设施贮存含油舱底水,定期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
2.2.2污油水(污油)舱(柜)的结构
2.2.2.1污油水(污油)舱与用于装载饮用水或锅炉水的清水舱之间应设有隔离空舱.污油水(污油)管不应通过清水舱.如不可避免,应设有水密管隧或水密管套,且在清水舱内不应有可拆卸的接头.2.2.2.2污油水(污油)舱均应装设空气管和测量管,污油水(污油)柜均应装设空气管和液位计.污油舱(柜)的设计和布置应便于清洗.
2.2.3油水分离设备和排放控制系统
2.2.3.1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大于等于220kW的船舶,至少装设一套油水分离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应按国际海事组织所推荐的规格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并经本社认可.
2.2.3.2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小于220kW的船舶,至少装设一套简易油水分离设备,其原理如图2.2.3.2所示.
图2.2.3.2
2.2.3.3油水分离设备应在船舶处于下列角度时仍能正常工作:
横倾:10°; 纵倾:5°.
2.2.3.4油水分离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远离振源.若由于振动过大,影响该设备效用时,应考虑适当的减震措施.
2.2.3.5安装油水分离设备时,应留出足够的通道和空间,以便于检修.
2.2.3.6油水分离设备处理水的排放应能手动控制.
2.2.3.7装有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应备有该设备易损件的备件.
2.2.3.8装有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应设置污油舱(柜),用于贮存污油.
2.2.3.9对于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小于110kW的小型船舶,若设置污油舱(柜)较困难,可设置简易的污油储存桶存放污油.
参照本节2.2.1.1.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