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海上钻井装置检验指南
2017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23日北京
目录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定义和缩写 第3节接受标准. .2..4
第2章检验和发证 ..1..
第1节一般规定 ..1.0第2节设计审查 ..1第3节产品检验 ..33第4节建造检验.. .42第6节建造后/在役钻井装置的初次检验 第5节 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检验 ..47 .44
第3章钻井系统和设备.
第1节 一般规定, ..48第2节 设计原则... ..48第3节 设计载荷条件. ..51第5节 第4节 井控系统 结构. ..52 53第6节 钻井隔水管系统. ...60第7节 钻井补偿系统.. ..61第9节 第8节 散料、钻井液循环、净化和固井系统. ..62第10节 油气井测试系统 提升、旋转、管子处理和水下设备处理系统、 ...64 .67第11节 钻井装置控制系统 ..69第12节 载人升降设备. ..70第13节 第14节撬装设备 承压设备 ..73 .72
第4章钻井系统管路. ..75
第1节 一般规定.. ..75第2节 管路的设计 ..75第3节管件、阀门和支撑、 .79第4节管路连接. 第5节柔性管/软管 ...80第6节高压管路特殊要求 ..81 .82
第5章电气和控制系统 ..84.
第1节一般规定. ..84第2节电气设备及控制系统 ..84
第6章材料、焊接和无损检测 ..93
第1节一般规定 ..93第2节结构承载部件 ..93
第3节机械承载部件.. 95第4节承压设备及管路部件 95第5节铸镀件. 第6节焊接.. .96第7节无损检测. 101 .98第8节防腐保护 .102
第7章特殊钻井装置. ...104
第1节一般规定 104第2节海上模块式钻井装置 104第4节控压钻井装置 第3节连续管钻修装置 ..105 601第5节海上工程钻机.. 111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一般要求
1.1.1.1本指南适用于安装在船舶或海上设施上的钻井装置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
1.1.1.2海上钻井装置及其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此外还应符合中国船级社(CCS)相关规范的适用要求.这些规范包括《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浅海固定平台建造与检验规范》、《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和《材料与焊接规范》等.
1.1.1.3海上钻井装置应符合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政府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的现行有关规定包括:《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和《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等.
1.1.2范围
1.1.2.1本指南涉及与海上钻井、完井作业有关的系统和设备的安全,不涉及海上钻井装置的操作.
1.1.2.2本指南涉及的系统和设备包括:
(1)结构,包括井架/轻便井架、底座、火炬臂、模块及撬块结构:
(2)井控系统:
(3)散料系统、钻井液(泥浆)系统和固井系统:
(4)钻井补偿系统:
(5)提升、旋转和管子处理/水下设备处理系统:
(6)钻井隔水管系统:
(7)油气井测试系统:
(8)连续管钻修装置:
(9)其他支持系统,例如电气系统、控制系统和管路系统.
适用的法规、规则、规范和标准. 1.1.2.3海上钻井装置的防火、防爆、防污染和灯光信号应符合其所在船舶或海上设施
1.1.2.4本指南对海上钻井装置管路系统和电气与控制系统的适用范围见本指南第4章4.1.1和第5章5.1.1的规定.
1.1.2.5海上修井装置可参照本指南的适用要求.
备(如基座式起重设备、桥架式起重设备等)应符合CCS《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 1.1.2.6钻井作业专用的载人升降设备应符合本指南第3章第12节的规定,其他起重设或接受标准的适用规定.
1.1.3等效与免除
1.1.3.1当海上钻井装置与本指南的要求不一致,且需要等效与免除本指南的规定时,等效与免除申请方应在海上钻井装置建造、改造施工或本章第6节规定的建造后/在役钻井装置的初次检验之前,以书面文件证明或表明该海上钻井装置至少与本指南要求的海上钻井装置具有同等的安全水准,并经各相关方和CCS同意.
1.1.4风险评估的应用
1.1.4.1对于新颖设计的钻井装置、系统或设备,如果钻井装置的者或其代理人对钻井装置或其中的系统及设备进行风险评估,经CCS对其风险评估文件进行审核认为满意之后,则风险评估中采用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措施可代替本指南的全部或部分规定.风险评估 的详细要求见本指南第3章第2节3.2.5.
第2节定义和缩写
1.2.1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采用下列定义:
(1)钻井装置:系指与钻井作业有直接关联的全部设备和系统的总称,其具体范围见本指南1.1.2的规定.
(2)海上设施:本指南所指海上设施系指其上安装钻井装置从事海上钻井、完井、修井或油气井测试作业的浮动式、固定式设施或其他种类的海上设施.
(3)验证:系指对海上钻井装置在全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的系统、独立的检查/审查,以确认该装置是否符合和/或继续符合技术规范的某些或全部要求.
合性校核,以确认合同规定的各项已满足要求.这些要求一般为公认的规范及标准、业界标 (4)鉴定检验: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在各相关方同意的范围内,通过检查和试验进行符准和/或本指南.检验合格后,CCS将签发相应的检验证明文件.
(5)发证检验: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应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的验证.用以确定主管机同规定的要求一般为公认的规范及标准、业界标准和/或本指南,以及委托方提出的不低于 关的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满足.主管机关的规定是其额布的法规或规章要求.合法规或规章规定的附加要求.检验完成时CCS将签发有关的证书和提供/签署有关的检验文件.
(6)法定检验: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的验证,以确认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完成时CCS将按照授权的范围签发有关的法定证书和提供/签署有关的检验文件.
(7)入级检验:按照本指南和CCS相关的规范进行验证,确认已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完成时CCS将签发CCS入级证书和提供/签署有关的检验文件.
(8)关键系统:系指需连续运转的系统,该系统是阻止事故的进一步发展,对人员、环境、装置进行保护所必需的,包括隔水管及其张紧系统、升沉补偿系统、提升系统和MPD 压力控制系统等.
(9)关键功能:系指如果丧失或者失效会立即导致人员、环境或者设施处于危险中的功能.
(10)重要系统:系指确保装置可靠运行,并维持装置在操作限制之内的系统,包括旋转系统、管子处理系统、防喷器处理系统以及钻井液循环、净化和固井系统等.
(11)重要功能:系指如果丧失或失效可能损害人员、环境或者设施的安全性,但不会造成即刻的危险的功能.
(12)非重要系统:除关键系统和重要系统之外的系统.
轻其后果的系统,包括井控系统、压力保护系统、油气井测试系统中的关闭系统和放泄系统、 (13)安全系统:系指用于防止、探测或警告不利事件、非正常状况或事故发生,或减应急关断系统和越控保护系统、MPD中的安全控制系统、火灾和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消防系统(例如保护钻台的水喷淋系统)等.
(14)安全功能:系指用于防止、探测或者警告事故或不正常情况的功能,或者/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