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16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目录
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7第3章船舶布置 12第4章货物围护系统 .17第5章货物驳运 .18第6章构造材料. 23第7章货物温度控制 24第8章液货舱透气系统和除气装置 .25第9章环境控制. 29第10章电气设备. 31第11章防火与灭火 .33第12章货物区域的机械通风 .37第13章测量设备.. 65第14章人员保护... 40第15章特殊要求.. 42第16章操作要求. 62第17章最低要求一览表 59第18章不适用本规则的化学品名单 .141第19章散装运输货物索引 ..14第20章植物油专运船舶兼装干货特殊要求. .260附录I根据IBC规则确定运输规定的标准 264附录II 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24. ..276附录III海安会通函MSC/CIRC.1009.. 277附录IV海安会通函MSC/CIRC.677. .278附录V海安会通函MSC/CIRC.394.. 291
第1章一般规定
1.1适用范围
1.1.1《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NLS)的船舶,但不包括运载石油或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
(1)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易燃货品:
(2)除有易燃性外,还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或虽然没有易燃性但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1.1.2本规则的要求限于第17章所列的液体货品.对于业经审查确定其安全和污染危害程度未达到需要实施本规则的货品见第18章.
1.1.3内河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货物的船舶除应满足本规则外,尚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经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
1.1.4本规则中所指液体为温度37.8"C时,其蒸气压力不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体.
1.1.5当拟载运尚未列入第17章、第18章或第19章的货品时,应根据本局有关规定确定此类货品的安全适运条件,并经本局确认.
1.1.6内河船舶不应载运《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水路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1.7凡引用本规则某一条文时,该条文相关各项规定均应满足.
1.1.8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以及其修改通报仅适用于生效之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1.1.9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时,修理、改装、改建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嗮装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的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对于重大改建船舶,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如果船舶重大改建引起船舶要素(如船舶主尺度、总吨位、载重吨、吃水等)的改变,除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外,改装后船舶应根据新的船舶要素,符合船舶原先适用的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1.2危险性
本规则涉及到的货品危险性包括:
1.2.1由化学品的闪点、爆炸极限/范围、燃烧极限/范围和自燃温度所确定的火灾危险性.
1.2.2由下述情况确定的健康危险性:
(1)在液体状态下,对皮肤的腐蚀作用:或
(2)急性毒性作用,确定时要考虑到以下数值:
口服致死剂量(LDg)(口服):即指口服时,使50%的受试验者导致死亡的剂量.
皮肤致死剂量(LD)(皮肤):即指作用于皮肤时,使50%的受试验者导致死亡的剂量.
吸入致死浓度(LC)(吸入):即指吸入时,使50%的受试验者导致死亡的浓度.
(3)其他健康影响如致癌及敏感性.
1.2.3与下列物质的反应性确定的反应危险性:
(1)水;
(2)空气:
(3)其他货品:或
(4)货品本身(如聚合作用).
1.2.4由下述情况确定的水污染危险性:
(1)生物积聚性:
(2)缺乏生物易降解性:
(3)对水中有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
(4)对水中有机体的慢性毒性作用:
(5)对人类健康的长期影响:及
(6)引起货物漂浮或下沉的物理特性并因此造成对水生物的负面影响.
1.3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的定义如下:
1.3.1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有关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1.3.2起居处所:公共处所、走廊、盟洗室、居住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院、娱乐室、理发室、无炊具的配膳室以及类似处所.公共处所是指作为大厅、餐室、休息室及
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3沸点:货品呈现蒸气压力等于大气压力时的温度.
1.3.4船宽B(m):系指在船舶最宽处两舷舷侧板内表面(对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伸甲板和护材等突出物不计入.
1.3.5货物区域:船上包括液货舱、污液舱、货泵舱(包括泵舱)、邻接液货舱或污液舱的隔离舱、压载舱或留空处所以及上述处所之上整个长度和宽度内的甲板区域.如果货舱处所内设有独立液货舱,则最后一个货舱处所后面或最前一个货舱处所前面的隔离舱、压载舱或留空处所不应作为货物区域.
1.3.6货泵舱:设有供装卸本规则所列货品用的泵及其辅助设备的处所.
1.3.7货物服务处所:货物区域内的工作间、物料间,以及面积在2m以上的贮存货物装卸设备的处所.
1.3.8液货舱:系指用于装运货物的容器.
1.3.9化学品液货船:建造或改建成用于散装运输本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化学品货物的货船.
1.3.10隔离舱:两个相邻钢质舱壁或甲板之间的隔离处所.此处所可以是空舱或压载舱.
1.3.11控制站: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或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的处所,或者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处所.但不包括通常设置在货物区域内的专用失火控制设备.
1.3.12危险化学品:根据本规则第17章货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会引起安全危害液体化学品,
1.3.13密度:某一货品质量与体积的比值(kg/Ⅱ).适用于液体、气体及蒸气.
1.3.14爆炸极限/范围、燃烧极限/范围:在给定的试验装置中,对燃料--氧化剂混合物施以一个足够强的着火源,使其足以能产生燃烧的条件,
1.3.15闪点:货品释放出的易燃蒸气,足以被点燃时的摄氏温度.本规则所列数值是用认可的闪点装置按“闭杯试验”测定的.
1.3.16货舱处所:由船舶结构围蔽,且其内部设有独立液货舱的处所.
1.3.17独立的:例如一个管系或透气系统,它们绝不与另一系统连接,并且也没有任何设施能与其他系统进行潜在的连接.
1.3.18船长1(m):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自船体侧投影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内表面):无舵柱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