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 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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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06-2014

中国船级社

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

2014

目录

第1章通则.

第1节目的和范围.第2节定义和缩写..第3节参照依据 第4节检验和证书 .4 .5第5节设备持证要求. .8第6节设计图纸审查 .10

第2章防止油污染, 11

第1节 一般规定 11第2节 机器处所含油污水的排放 开/闭式排放系统.. .13 12第4节 生产水处理系统 .14第5节 第6节溢油应急计划.. FPSO防止油污染 .15 .16

第3章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17

第2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检验. 第1节 一般规定... .17 17第3节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排放的要求 .17

第4章防止垃圾污染 18

第1节一般规定. 18第2节防止垃圾污染排放的要求. 第3节垃圾管理计划 18.18

附录1海上生产设施防止油污染证书和附件样本 19

附录2海上生产设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样本 27

第1章通则

第1节目的和范围

1.1.1 目的

1.1.1.1本指南是中国船级社(以下称本社)为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等海上生产设施防止油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和防止垃圾污染提供法定检验服务的指导性文件.1.1.1.2本指南的目的是统一海上固定平台、FPSO等海上生产设施的防止油污染、防止生

活污水污染和防止垃圾污染法定检验要求,增强检验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1.1.2适用范围

1.1.2.1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1.1.2.2单点系泊装置的检验在未发布专门标准之前依照本指南执行.1.1.2.3人工岛须满足《人工岛安全规则》的要求,适用时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1.1.2.4对于某些新型的海上生产设施,在未发布其检验标准之前,防止油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和防止垃圾污染的检验可参照本指南进行.

1.1.2.5对于其它海上设施的检验,可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依照本指南执行.

1.1.3 例外

1.1.3.1将污染物排放入海,系为保障海上生产设施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1.1.3.2将污染物排放入海,系由于海上生产设施或其设备遗到损坏的缘故:(1)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2)但是,如果作业者是故意地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1.1.3.3将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含油物质排入海中,用以对抗特殊的污染事故,以便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1.1.3.4战争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

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1.1.4等效

1.1.4.1经本社同意,必要时请示主管机关,可以免除或替代本指南要求海上生产设施配备的设备.

1.1.4.2新法规、规则颁布后,海上生产设施的防污染设备应满足新法规、规则的要求.当法规、规则指向的标准出现新版本并有追溯要求时,应按照新要求追潮.

第2节定义和缩写

1.2.1海上生产设施:以开发海上石油天然气田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系统、海底管线、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海上输油(气)码头和人工岛等海上结构物.

1.2.2海上固定设施是指固定在某一水域作业的各种水上水下的建筑、装置和平台,如: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装置和海底管道系统.

1.2.3平台群是指通过栈桥连接的二座或二座以上的平台组合.

1.2.4无人驻守平台是指无人居住的平台.在日常生产条件下,平台上无人进行生产操作,特殊条件下,如检修期间、应急故障处理期间、经批准的访问、调查期间,以及定期遇检时,允许登平台的人数应尽可能少.登台人员不得在平台上过夜.

1.2.5油类:系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1.2.6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1.2.7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1.2.8作业者:是指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实体.

1.2.9主管机关:对海上生产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

1.2.10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存和管线输送等作业活动.

1.2.11海域的定义

一级海域:适用于渤海、北部湾,国家划定的其他海洋保护区域和其他距最近陆地4nmile以内的海域.

二级海域:除渤海、北部湾,国家划定的其他海洋保护区域外,其他距最近陆地大于4n mile且小于12nmile 的海域.

三级海域:适用于一级和二级海区以外的其他海域.

1.2.12渤海海域是指从辽东半岛的大连、丹东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与山东半岛的烟台、威海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之间连线为界以西的海域(含整个渤海及大连市和烟台市毗邻的黄海海域,以下统称渤海海域)

1.2.13机器处所系指主推进内燃机,非推进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燃油锅炉,燃油装置,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制冷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2.14生产水处理系统:是指石油或者天然气生产出的伴生水,经过分离过滤,满足注入水质和排海的要求,这些分离器,过滤器及其管线都属于生产水处理系统.

1.2.15开式排放系统(以下简称开排系统):主要是收集海上生产设施各处散开于大气的水、污水和污油.一般由甲板、围堰、地漏、各设备的开排口、开排管线、水封、开排管汇、开排罐和开排泵组成.进入开排系统的排放源包括非含油污水和含油污水:

非含油污水主要是冷凝水、地下水以及下南时从各甲板和直升机甲板汇集来的雨水.非

含油污水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可以直接排海:

含油污水来自生产、公用系统中的含油污水,经收集后进入开排罐,然后将收集的污油打入原油生产系统或闭排罐内

1.2.16闭式排放系统(以下简称闭排系统):是海上生产设施油气生产系统的一个辅助系统,它将生产系统中带压排放气液混合物进行收集和处理,接收生产管线、容器等设备在异常状态下安全卸压排出的原油或混合物:接收油气生产设备停运后,在压力下排放的油气混合物:将接收的混合液进行气液分离,气送至火炬烧掉,油回收至原油处理系统重新处理.

1.2.17排油监控装置:能够连续监控排放入海污水含油量的装置,当含油量大于设定标准时,自动停止排放,并发出声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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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以下简称FPSO):是指漂浮且系泊于海面,主要功能为石油天然气的处理、储存和装卸,或只具备其中某些功能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1.2.20生活污水系指:

(1)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

(4)厨房、洗手间排出的含有洗涤剂的污水;

(5)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1.2.21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罐,根据海上生产设施营运情况和工作人数,能存放全部生活污水,通过支持船将污水运回陆地处理.

1.2.2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指除了用稀释法外,以生化、物化、电解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大肠菌群、悬浮固体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

1.2.23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设备是指具有粉碎生活污水中悬浮固体颗粒及对流出物进行消毒的设备.

1.2.24化学需氧量(COD-ChemicalOxygenDemand):污水中能被强氧化剂氧化的物质(一般为有机物)的氧当量.

1.2.25垃圾系指产生于海上生产设施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

1.2.26生活垃圾指固体废弃物,包括食品废弃物和生活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垃圾.

1.2.27生产垃圾是指石油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续绳、合成渔网和塑料袋等),危险废物(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弃物(包括残油、费油、含油垃圾及其残液残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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