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燃料加注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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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技术法规

MSA2025年第3号公告

2025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

目录

第1章总则第2章检验与发证第1节一般规定.第3节证书. 第2节检验.. .3第3章船舶布置. .7 .8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货舱位置和分隔 ..第3节加注站 第4节通道 ..9 .8第5节连接设备的布置 01第4章货物围护系统.. ...11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透气系统.. .11第3节情性气体系统 .11 .11第5章甲醇加注系统. .13第1节一般规定 ..13第2节加注管系. 第3节加注设备. .13 .14第6章电气装置.. ..15第1节一般规定 15第7章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 第2节危险区域划分 15第1节一般规定 ...16 .16第2节关键设备和甲醇液货舱的补充功能要求 16第3节紧急切断系统 ..第8章消防 第1节一般规定 .18 18第9章以货物为燃料 .19第1节一般规定 .19附录船用产品持证类型、检验方式和技术要求 . 20

第1章总则

第1节目的

1.1.1目的

1.1.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甲醇燃料加注船舶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制定《甲醇燃料加注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1.2适用范围

1.1.2.1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国内航行为其他船舶加注甲醇燃料的船长为20m以上的钢质船舶(以下简称加注船),具体要求按本规则各章规定执行.

1.1.3施行与应用

1.1.3.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加注船的设计、建造、营运、检验和检测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1.1.3.2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施行之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船员舱室设备,还应满足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及其 1.1.3.3对于内河船舶,加注船除满足本规则要求外,检验与发证、载重线、船舶安全、防正船舶修改通报的第1篇、第4篇、第5篇、第7篇、第8篇,《内河船舶检验规则(2024)》第1篇中关于化学品船的有关规定以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中适用于甲醇的有关规定.

1.1.3.4对于国内航行海船,加注船除满足本规则要求外,检验与发证、载重线,船舶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船员舱室设备,还应满足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及其修改通报的第1篇、第3篇、第4篇、第5篇、第7篇中关于化学品船的有关规定.

1.1.3.5加注船吨位包括总吨位和净吨位,由船舶检验机构按本局额布的《吨位丈量规则(2022)》进行丈量.

1.1.3.6如现有满足化学品船相关要求的船舶改造为加注船,其改造及相关部分应满足本规则各章的相关要求.

1.1.3.7兼具加注甲醇燃料和船用燃油功能的加注船,其装载船用燃油的货油区域应满足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或《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及其修改通报等 相关规则中关于油船的相关要求.

1.1.4风险评估

1.1.4.1甲醇液货舱兼做甲醇燃料舱的加注船,其甲醇燃料供应系统及动力系统应进行风险评估.

1.1.4.2满足化学品船相关要求的现有船舶改造为加注船,其甲醇加注系统相关的改造设计方案应进行风险评估.

1.1.4.3风险评估的目的是确保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以消除或减轻对船上人员、环境、结构强度或船舶完整性造成的不利影响.对于可预测的故障,应考虑与船舶布置、操作和维护相关的 风险.

1.1.4.4应使用可接受和公认的风险分析技术进行风险分析,如使用危险源辨识方法、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等方法.应考虑船上设备功能丧失、部件损坏、火灾、爆炸、毒性和触电等,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1.1.5材料

1.1.5.1甲醇液货舱、加注设备、管路及附件等与甲醇或其蒸发气体接触的任何部件应采用与甲醇性质相适应的材料.

1.1.6解释

1.1.6.1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本规则所述“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1.1.6.2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述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系指经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同意.

1.1.7定义

1.1.7.1本规则涉及的定义,以本章7.2条为准;本规则使用但未明确规定的定义,以本章3.3至

3.7所述规则中适用的定义为准. 1.1.7.2本规则有关定义如下:(1)燃料加注船:用于向其他船舶加注燃料的船舶;(2)甲醇燃料加注船舶(简称加注船):系指设有甲醇货物围护系统和加注系统,用于向其他船舶加注甲醇燃料的船舶; (3)受注船:系指接受加注船所提供甲醇燃料加注服务的船舶:(4)加注系统:系指由驳运设备、连接设备、安保和控制设备以及相关管系等组成的用于甲醇燃料加注的一套系统;加注臂两类; (5)连接设备:系指连接加注船与受注船用于甲醇燃料加注的设备,通常分为柔性连接设备和(6)柔性连接设备:系指通常由软管、软管操作设备、加注接头及紧急脱离装置等部件组成的连接设备;(7)加注臂:系指通常由立柱、臂、旋转接头、紧急脱离装置、加注接头及刚性管路等部件组成的连接设备; (8)紧急切断(EmergencyShutDown,简称ESD):系指在特定情况下,安全有效地停止与甲醇加注相关的操作和驳运设备,终止甲醇传输并使加注系统处于安全状态的安全操作;(9)紧急切断(ESD)系统:系指能通过ESD操作,快速和安全地停止燃料转运作业,安全有效结束燃料加注过程的系统; (10)加注站:系指设有甲醇加注系统(包括加注接头、回气接头、相关阀件、控制系统和安全系统等)的位置或处所;(11)紧急脱离装置:系指通过在预设截面施加外力,或在紧急情况下手动/自动激活以实现连接设备与船舶连接管路干式快速脱离的装置: (12)干式快速接头:系指可在不使用螺栓的情况下,以安全的方式将加注船的较管加注系统与受注船的管汇快速连接和断开的一种机械装置.该接头由加注端和受注端两部分组成;(13)船船连接控制系统:用于加注船与受注船之间信号、数据通信的传输系统;(14)加注控制站:系指可遥控加注泵、观察加注作业并设有加注相关监控报警和安全装置的处

所.

第2章检验与发证

第1节一般规定

2.1.1检验申请

2.1.1.1船舶人或经营人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2.1.1.2申请检验前,船舶人或经营人应确保申请检验的船舶,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包括相关的检验安全措施.

2.1.2检验实施

2.1.2.2满足化学品船要求的现有船舶改造为加注船的改造部分应满足本章的建造检验要求.2.1.2.3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时,应当:(2)发现加注船不满足本规则适用要求的,不得签发或签署证书; (1)在加注船的建造和营运中,发现存在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提出改正和修理要求;(3)如确认加注船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应立即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如船舶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销该船有关证书.

2.1.3检验后状况维持和控制

2.1.3.1检验完成后,船舶人或经营人应当:

(1)依照证书核定的航区和条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状况,特别是对于具有规定检修期或有效期的设备和系统,应当加强维护与检修; (2)不得擅自改变或变动影响船舶安全和环保的结构布置、机器和设备等:(3)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影响船舶安全尤其是船舶救生设备或其他重要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船长或船舶人/经营人应立即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以确定是否有必要申请临时检验.

2.1.4船用产品

2.1.4.1与甲醇燃料加注系统相关的设备、管系和阀件等产品(包括挠性软管组件、加注臂、紧急脱离装置、紧急切断系统等),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后方可准许在船上安装或使用.

2.1.4.2加注船的船用产品持证类型、检验方式和技术要求如附录所示.

第2节检验

2.2.1送审图纸和资料

2.2.1.1除应按本法规第一章总则1.1.3.3至1.1.3.7节中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送审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1)显示下列位置的布置图:

①加注控制站; ②甲醇加注管汇总体布置(含加注总管接头);③连接设备:④甲醇液货舱;消防系统和设备;6电气设备,包括照明图(含应急照明)、绝缘(接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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