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7号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目 录
总则.第1章检验发证基本要求. 第2章工厂认可第3章型式认可. 15设计认可. 18第5章 单件/单批检验 20第6章认可证书的保持、失效、暂停、撤销. 22第7章图纸/技术文件审查. 25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 27
总 则
1目标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规定,以保障和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为宗旨,加强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范检验行为,特制订本规则.
2适用范围
2.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有关技术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产品应根据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的要求进行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和/或单件/单批检验,并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或签署的产品证件.
已列入附录的产品,如系本国无法生产的进口产品,且未持有本规则要求的产品证件时,如该产品持有外国政府主管机关或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证件,可由船舶检验机构对该产品在装船前进行检验,经检验确认符合本局的相关技术要求和船舶适用条件后,方可装船使用.
2.2下列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则:
(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二)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
2.3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由本局另行制定.
3责任
3.1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船用产品检验工作.
3.2负责实施产品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规则要求,在受理申请后开展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3.3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并对其设计和制造的产品质量负责.
3.4经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颁发或签署产品证件,或在已取得认可的前提下由制造厂按本规则规定签发制造厂证明.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应标注检验机构的检验标志和/或认可标志.船舶检验机构应制定其检验标志/认可标志及其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3.5按照本规则完成认可的产品和制造厂将由本局、船舶检验机构对外公布.
3.6船舶检验机构有责任对申请方提交的图纸/技术文件予以保密,非经申请方书面授权,不应向任何其他与该产品设计、制造、维护无关的个人或实体泄露.但下列信息除外:
(1)船舶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证件和在其或官方网站已发布的:(2)本局官方网站已发布的:(3)制造厂/审请者/受检方已向公众公开的:(4)根据法律规定,司法程序中所必需的:
(5)应产品订货者要求,为使其确认订购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向其出示或提供的仅与该产品检验、试验结果有关的.
3.7申请方应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本规则规定的责任,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义务.产品制造厂应具备相应生产、检测资源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条件.图纸/文件资料提交者应承诺提交的图纸/文件资料为其合法拥有,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检验机构不承担由于所提交图纸/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权
利归属问题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和其他法律责任.
3.8秉持安全、环保的原则,鼓励研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船用产品,但此类产品必须经验证表明不仅能适应船舶环境条件,而且能满足装船的预定用途.
3.9本局负责对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的定期维护,及时调整并公布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的相关内容.
第1章检验发证基本要求
1.1定义
1.1.1下述定义适用本规则:
(1)船舶检验机构:系指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下称检验机构).
(4)产品:系指
①供船舶、水上设施配备或制造及修理用的材料、设备:
②供1.1.1.(4).①条所述产品使用、装配或配套的原材料、部件等.
(5)重要产品:系指水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产品,在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中列明.
(6)部件:系指构成设备和/或系统的零件/组成部分.
(7)产品检验:系指通过图纸审查、原型/型式试验以及对最终产品和/或其制造过程中资料审查和试验,对产品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过程,包括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和单件/单批检验.
试验,以验证产品符合检验机构所确定的检验依据和/或所采纳的标准要求,并 (8)工厂认可:系指检验机构通过文件/图纸资料审查、现场审核和型式连续型工艺批量生产,或完全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来保证产品质量 确认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该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工厂认可适用于通过的产品.
(9)型式认可:系指检验机构通过产品图纸审查、现场审核和型式试验,以验证产品符合检验机构所确定的检验依据和/或所采纳的标准要求,并确认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该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型式认可适用于定型设计的产品或系列产品.
(10)设计认可:系指检验机构通过对产品图纸审查和原型试验,确认产品符合检验机构所确定的检验依据和/或接受标准要求的评价过程.设计认可适用于设备类和系统类船用产品的设计批准.
(11)单件/单批检验:系指由检验机构为颁发产品证书或签署等效证明文件,对产品逐件或逐批进行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