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文件GD30-2020
中国船级社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15日北京
目录
1.1目的和应用,1.2适用范围.1.3定义 31.4申请和各方责任
2.一般要求
2.1认可程序2.2质量体系2.3人员.2.4设备... 552.5文件资料 52.6报告要求.2.7认可试验 62.8 提交文件 6
3.1一般要求 63.2设备组成及原理3.3环境要求.3.4渗漏判定.3.5检验流程及要点83.6特殊情况下使用要点 6
1.通则
1.1目的和应用
本指南根据IACSURZ17.URS14以及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一篇第5章附录8,《供方认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指南》编写,旨在明确超声波渗漏检测服务供应方的人员、工艺、资质等认可要求,以及超声波渗漏检测应用于现场检验时的技术要点和操作方法,为服务于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的超声波渗漏检测应用提供指导.
1.2适用范围
超声波渗漏检测技术是URS14和中国船级社规范接受的一种渗漏试验方法,适用于采用超声波对货舱舱口盖,小舱盖,水密/风雨密门、窗,坡道门,门等关闭装置进行的渗漏检测.
1.3定义
超声波渗漏检测:在舱室内部放置超声波信号发射器,同时在舱室外布置探测器.通过探测器扫描舱室的水密/风雨密边界,探测超声波渗漏指示.探测器通过探测声波穿透的位置指示舱室渗漏的情况.
申请方:指向本社提出超声波渗漏检测申请的单位、组织,如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舶/海上设施制造厂、产品设备厂和服务供应方.
服务供应方(以下简称为"供方"):非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雇佣的,由设备制造商、船厂、船东或其他与检查工作相关的客户要求的,并为船舶或海上设施提供诸如安全系统和设备的测量、试验或检修的,其结果影响到验船师对签发船舶入级或法定证书以及服务做出决定的个人或公司.
制造商:制造需要进行定期服务和/或维护的设备的公司.
本社:系指中国船级社.
开口值(OpenHatch Value OHV):当舱口盖或门完全打开时,超声波探测器接收到的超声波强度值,以dB(分贝)作单位.
1.4申请和各方责任
1.4.1申请
在应用超声波进行渗漏检测前,应由申请方向本社提出申请,并表明已同意本社在超声波渗漏检测方面的要求,且能够为检验实施方提供安全、便利的条件.
1.4.2申请方责任
(1)应自身经过认可或委托经认可的超声波渗漏检测机构实施检验:(2)应为实施超声波渗漏检测提供便利条件和安全措施:
(3)协调造船厂、修船厂、港口等为超声波渗漏检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1.4.3超声波渗漏检测服务供应方责任
本社的要求及安全管理规定并不解除超声波渗漏检测服务供应方符合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家和国际法规的义务,并应负责:
(1)确保按规定要求实施超声波渗漏检测,并对检验过程中的安全负主体责任:
(3)提供满足检验要求的超声波渗漏检测设备,确保检验的有效性和效率:
(4)了解并执行造船厂、修船厂、港口、船东的管理要求:
(5)接受验船师的现场监督,并按照验船师根据现场检验情况提出的要求实施超声波渗漏检测.
1.4.4 本社的责任
(1)本社应核实超声波渗漏检测服务供应方的资质符合要求:(2)现场监督超声波渗漏检测服务供应方遵守相关方的有关规定:
(3)现场监督检测人员完成检验,并验证采集的信息,有效执行检验.
2.一般要求
2.1认可程序
当本社验船师采用超声波渗漏检测服务供应方的结果时,该服务供应方应经本社的认可和验证.若该供方为船厂、海上设施制造厂的下属部门,并已纳入所属船厂、海上设施制造厂经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内,则对其认可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通过船厂评估的方式认可该项试验能力、若船厂、海上设施制造厂的下属部门对外提供超声波渗漏检测服务,则应按照本社《供方认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指南》的要求向本社申请供方认可,在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第5章附录8和《供方认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指南》第1章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本节要求.
2.2质量体系
2.2.1申请认可的供方如是独立的法人公司,则应满足《供方认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指南》第1部分第1章对质量体系的要求.
2.2.2如果超声波渗漏检测机构是船厂、海上设施制造厂的下属部门,则质量体系文件应涵盖超声波渗漏检测工作,能对下列活动进行控制,并证实活动的有效性.
(1)行为道德准则:
(2)检测过程控制:
(3)监督程序,对所提供的各种检测服务进行监督,并保留书面记录:
(4)检测报告和记录:
(5)检测设备和配件的控制,定期检定校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有效状态:(6)定期审查工作程序,认真对待客户,及时制定纠正措施.
2.3人员
设备厂家或设备厂家授权机构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且至少应具备以下知识和能力:
(1)具备各种关闭装置的设计、功能和密封特性的知识:
(2)具备各种关闭装置的操作和维修的经验:
(3)能够制定特定超声波设备的船上理论和实践的培训文件.
2.3.2操作员具有至少1年的在岗培训/实习经历,且定期接受内部或外部培训.
2.3.3监督员负责对检测的正确执行,记录报告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应至少拥有2年的同类业务操作员的操作、检验工作经验.
2.3.4供方能提供一份操作员、监督员从事超声波渗漏技术培训和实际工作应用的经历记录.
2.4设备
2.4.1供方所使用的每个超声波检测设备应持有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2.4.2设备厂家应提供一份清晰、完整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其中应包含但不限于:设备校准方法、渗漏判定标准、设备维护保养.2.4.3超声波渗漏检测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1)发射器发出的信号强度可以调节,能够在检测区域产生均匀、稳定的开口值:(2)探测器应能显示分贝值的读数,能够保留检测到的峰值:(3)探测器同时具备声音和显示的渗漏提示,发射器应有电量不足的提示.2.4.4设备应由设备制造商或其授权的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校准,并在设备主要部件修理后进行校准,出具校准证书.2.4.5每个设备应保有一份校准和维修记录表.2.4.6若供方更换了超声波渗漏检测设备厂家,应及时通知本社进行附加审核并开展认可试验.
2.5文件资料
2.5.1供方应编制书面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检测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超声波设备检验前的自检、调整和校验方法:
(2)设备检验时的操作要求,渗漏判定的标准:
(3)设备维护保养、校准的要求.
2.5.2应妥善保存每次的检测记录、证明或报告,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