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在役海底管道系统检验指南
2022
生效日期:2022年5月1日 北京
目录
第1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一般要求.第2节定义.. 1.1.2适用范围..1.2.1定义第3节法规和标准 .11.3.2规范和标准 1.3.1法规.第2章检验 .3第1节一般规定 .32.1.1 一般要求.. .3第2节年度检验 2.1.2检验种类及证书. .32.2.1 一般要求.. .3 .32.2.2 检查管道系统运行状态.. .42.2.3 完整性评估. .72.2.5年度检验的结果. 2.2.4 缓解、干预与修复 .. 8第3节换证检验 .82.3.1 一般要求... ..82.3.2 检查管道系统运行状态 完整性评估 .82.3.3 2.3.4缓解、干预与修复 .9 .92.3.5换证检验的结果 .9第4节临时检验 ..9第5节建造后的初次检验 2.4.1 一般要求. .9 .92.5.1 一般要求. ..92.5.2 检查管道系统运行状态. .92.5.3 完整性评估. ..102.5.4 2.5.5 缓解、干预与修复 初次检验的结果. .10 .10
第1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一般要求
1.1.1.1本指南旨在为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对海底管道系统在役期间的检验发证提供指导,同时也可以作为业主、作业者等各方对海底管道系统在役期间的技术参考文件.1.1.1.2本指南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1.1.2适用范围
1.1.2.1本指南适用于在役期间的海底管道系统,包括钢质海底管道和挠性海底管道.1.1.2.2本指南适用于输送油、气、水或其混合物、以及输送化学药剂的海底管道系统.1.1.2.3本指南适用于包括在海底管道系统内的陆上部分管道.
第2节定义
1.2.1定义
1.2.1.1本指南有关定义如下:(1)海底管道系统:系指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或其他流体介质的海底管道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海底管道、陆上部分管道、立管、收发球筒、支撑构件、管道部件、防腐系统、混凝土涂层、泄漏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等. (2)海底管道:系指海底管道系统中,于最大高潮时,处于水面以下的管道(立管除外),该管道可能全部或部分地悬跨于海床上或放置于海底或埋设于海底.与陆上管道相连的登陆段亦应作为海底管道的一部分.或收发球简之间的陆地部分. (3)陆上部分管道:系指海底管道系统从登陆点(如绝缘接头处)至陆上第一个阀门(4)立管:系指连接海底管道与水上设施之间的钢管或挠性管.立管延伸至管道与海上设施之间的海上应急隔离点处(如紧急关断阀),其底部的膨胀弯亦属于立管的一部分.本指南中的立管,作为海底管道系统的一部分,特指连接海底管道与海上固定设施之间的立管. (5)沿岸国政府主管机关:系指对海底管道系统作业行使沿岸国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政府机关.(6)作业者:系指负责实施海底管道系统作业的企业,或者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底管道系统作业的实体.(7)申请人:系指向本社提交检验申请的海底管道系统的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第3节法规和标准
1.3.1法规
1.3.1.1在中国海域在役运营的海底管道系统的发证检验,适用于以下国内法规:
(1)原能源部令第4号《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4)交通运输部《海上固定设施安全技术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3.2规范和标准
准对在役海底管道系统的适用技术要求. 1.3.2.1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CCS承认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1.3.2.2如采用其它标准替代本指南所列承认的标准时,则应证明该替代标准与承认的标准具有同等的安全水准,并经本社同意后方可使用.
1.3.2.3本社接受的海底管道系统主要相关标准如下:
ISO 24817 标准号 《石油天然气工业一管道复合材料维修方法一评定和设计、安装、试验 中文名称和检测》API 579 《合于使用》ASME B31G 《腐蚀管道剩余强度计算手册》ASME PCC-II BS 7910 《压力设备和管线的维修》 《金属结构裂纹验收评定方法指南》GB 50253 《输油管道设计规范》GB 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9 《气田集输设计规范》GB 50350 SY/T 7053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海底管道整体屈曲-高温高压下的结构设计》SY/T 7054 《海底管道维修推荐作法》SY/T 7056 《海底管道自由悬跨》SY/T 7060 《海底管道稳定性设计》TSG D7003 SY/T 7063 《海底管道风险评估推荐作法》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第2章检验
第1节一般规定
2.1.1一般要求
2.1.1.1对于在役海底管道系统的入级检验,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应按CCS《海底管道系统规范》的相应规定执行.
2.1.1.2对于在役海底管道系统的发证检验,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其审图和检验应依术要求应符合CCS《海底管道系统规范》第6章“运行和弃置”或本指南接受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沿岸国政府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
南要求作好检验的项目准备和为检验提供安全措施. 2.1.1.3业主或作业者应及时向CCS提出保持证书有效性的各种检验的申请,并按指
2.1.2检验种类及证书
初次检验,具体要求参见《海底管道系统规范》第2章第5节建造后检验的相应规定. 2.1.2.2在役海底管道系统发证检验的检验种类包括年度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和
2.1.2.3作业者根据在役海底管道系统发证检验的相应检验种类的规定,申请并经本社检验确认,该系统符合指定的要求,将由本社签发/换发或签署《海上设施符合证书》.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状况适当缩减其有效期.
2.1.2.4任何可能影响证书有效性的损坏、故障和修理,作业者应及时向CCS报告:CCS将进行评估和/或检验,并提出要求和意见.
2.1.2.5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本社签发的海底管道系统的《海上设施符合证书》即自行失效:
(1)在规定的检验间隔期内未申请或未完成检验及试验:
(2)海底管道系统遭遇环境和事故破坏致使完整性受损,未及时申请检验:
(3)未经同意,海底管道系统发生了影响完整性的改建和修理:
(4)检验发现海底管道系统存在遗留问题而未能在要求期限内消除.
2.1.2.6证书失效后,在满足以下要求时证书有效性可予以恢复:
(4)对于2.1.2.5款(4)情况,在缺陷消除并经检验满意后时.
第2节年度检验
2.2.1一般要求
2.2.1.1海底管道系统应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首次签发证书或最近一次证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