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技术法规
MSA2024年第2号公告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
目录
第1章总则.第2章检验与发证第3章单件(批)检验第4章工厂认可 7第5章型式认可 .12第6章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14附录1船用产品的持证类型,检验方式和技术要求, 15附录2证书格式样本 63附录3证书填写说明 74
第1章总则
1.1目的
1.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水上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确保船用产品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制定《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1.2.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的海上设施和内河浮动设施、船运集装箱所使用的船用产品.
1.2.2军用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的船用产品不适用本规则.
1.3施行与应用
1.3.1本规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船舶技术法规. 1.3.2船舶、海上设施和内河浮动设施、船运集装箱所使用的须持证的船用产品见本局相关
1.3.3船用产品应根据本规则附录1《船用产品的持证类型、检验方式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经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对于不在本规则附录1中列明的须持证船用产品的持证类型、检验方式、技术要求,由相关船舶技术法规中另行规定.
1.3.4按照本规则完成认可的船用产品和制造厂,应由船舶检验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1.3.5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标注检验标志和/或认可标志,标志样式及使用办法由船舶检验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施的产品执行中国船级社的相应要求. 1.3.6除技术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外,对于入中国船级社船级的船舶、海上设施和内河浮动设
1.3.7已列人本规则附录1或相关技术法规规定须持证的船用产品,如系本国无法生产的进口产品,且未持有本规则要求的船用产品证书、文书时,如该船用产品持有外国政府主管机关或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证明,可由船舶检验机构对该船用产品在装船前进行检验,经检验确认
符合本局的相关技术要求和船舶适用条件后,方可装船使用.
1.3.8本局秉持安全、环保的原则,鼓励研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船用产品,但此类
船用产品应经验证表明不仅能适应船舶环境条件,面且能满足装船的预定用途.
整并公布变更内容. 1.3.9本局负责对附录1《船用产品的持证类型、检验方式和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及时调
1.4解释
海事局.
1.5责任
1.5.1本局对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5.2船舶检验机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对申请的船用产品实施检验,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船用产品检验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签发或签署的证书、文书所载内容与检验完成时船用产品的技术状况相符,对检验质量负责.
检验机构申请船用产品检验.船用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生产、检测资源及完善的质 1.5.3船用产品申请方应具有法人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及时向船舶
量管理体系条件,如实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图纸或文件资料、图纸及资料的合法性声明等信息,并对其设计和制造的产品质量负责.
不应向任何其他与该船用产品设计、制造、维护无关的个人或实体泄露.但下列信息除外: 1.5.4船舶检验机构应对申请方提交的图纸和/或技术文件予以保密,非经申请方书面授权,
(1)船舶检验机构所出其的证书、文书和在其和/或官方网站、本局网站已发布的;(2)制造厂、申请方已向公众公开的;
(3)根据法律规定或司法程序中所必需提供的.
1.6术语与含义
1.6.1本规则有关术语与含义如下: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1)船舶:系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2)海上设施:系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3)内河浮动设施:采用缆绳或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4)集装箱:系指满足下列要求的运输设备:①具有耐久性和足够的强度,适于重复使用;③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件: ②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须中途换装;④4个外底角所围敲的面积应为下列两者之一:(a)至少为 14m(150 ft²);(b)如装有顶角件,则至少为7m²(75ft²).(MEGCs)和散装容器,但不包括车辆和包装. 上述定义的集装箱包括符合上述特征的近海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5)船用产品:系指在船舶、海上设施和内河浮动设施、船运集装箱上使用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6)部件:系指构成设备和/或系统的零件或组成部分. (7)工厂认可:系指船舶检验机构对连续型工艺批量生产或完全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来保证质量的船用产品,通过文件资料(含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型式试验,以验证船用产品符合技术要求,并确认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该船用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8)型式认可:系指船舶检验机构对定型设计单一或系列船用产品,通过文件资料(含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型式试验,以验证船用产品符合技术要求,并确认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该船用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 (9)单件(批)检验:系指由船舶检验机构为签发证书、文书,对船用产品逐件或逐批进行的检验.(10)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船用产品样品,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 (11)样品:系指用于试验或检验的代表性的船用产品.(12)申请方:系指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用产品检验的组织,可以是船用产品制造厂、代理商或设计单位等.(14)审核:系指确定质量活动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 (13)制造厂:系指生产和/或装配最终船用产品的组织.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和独立的检查.
(15)定期审核:系指为确认认可证书保持有效而进行的审核.
(16)认可证书:系指船舶检验机构盖章签发的用于证明船用产品或制造厂通过认可的证书,包括船用产品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工厂认可证书”)和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以下 简称“型式认可证书”).
(17)船用产品证书:系指验船师签署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盖章的用于证明某件或某批船用产品经检验合格的证书.
(18)文书:系指等效证明文件、制造厂证明.
(19)等效证明文件:系指本身不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但经船舶检验机构盖章和验船师签署的用于证明船用产品经检验合格的证明、报告等文件.
等效证明文件用以证明:
①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②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③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④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参加或船舶检验机构接受的公认独立第三方检测和试验机构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
(20)制造厂证明:系指由制造厂独立签发的用于证明船用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声明或证明.
制造厂证明用以证明:
①该产品经船舶检验机构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②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③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④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③产品的试验在制造厂授权部门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签署.
(21)电子证件:系指由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与纸质证件的内容和效力完全一致的正式证书、文书.电子证件上附加的内容应包括:CA数字证书、船舶检验机构印章、验船师签名等必要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