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目录
总则 第1篇检验与发证 第2篇内河航区分级 第3篇吨位丈量 第4篇载重线 第5篇船舶安全 第6篇危险货物运输 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第8篇船员舱室设备 第9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第10篇高速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
总则
总则 1法令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 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据该条例规定对船舶检验实施管理的主管 机关。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 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本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2宗旨 2.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保障内河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及起重 设备安全作业,防止船舶造成内河水域环境污染等,特制定《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 规)。
本法规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2.2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我国内河船舶,应按本局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以证明其符合我国政 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适合于在我国内河水域航行和作业。
3适用范围 3.1除特别指明外,本法规适用于船长为20m及以上的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的 中国籍民用船舶(本法规中简称内河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但下列船舶除外: (1)帆船; (2)运动竞赛艇; (3)渔船。
3.2江海通航船舶根据航线的具体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满足本法规和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 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3本局另有规定的船舶应按相应规定执行。
3.4本法规未作规定者,本局将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4免除 4.1对于内河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进行一次超出原定航区/航线航行时,本局可以免除本法规中 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任务所必需的安全条件。
4.2对于具有新额特征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法规有关篇章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 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内河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可免除这些要求。
然而,任何此种船舶 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
4.3除有明确规定者外,本法规各篇所提及的免除,均应经本局同意。
5等效 5.1本局可准许在船上设置不同于本法规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 他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法 规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5.2除有明确规定者外,本法规各篇所提及的等效,均应经本局同意。
9 6.1本法规由本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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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如对本法规的英文版有不同理解时,应以中文版为准。
7生效与适用 7.1本法规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法规生效日期标注在法规的廊页上,但 另有指明者除外。
7.2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以及其修改通报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 造阶段的船舶。
7.3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包 括原船舶检验局颁布实施的法规和规范)。
如船厂或船舶人要求在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本法规新的要求,经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时,可予以 同意,但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7.4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 规范的要求。
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满足本法规的要求。
7.5如本法规新的要求特别指明适用于现有船舶时,则应予以满足。
7.6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以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规定指明适用于新船 或现有船舶的,则应予以遵守。
8申请与费用 8.1船舶的人/经营人或其委托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 检验条件。
8.2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9责任 9.1本局对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所执行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
9.2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 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9.3船舶设计方应确保其船舶设计图纸资料符合本法规的相关要求,并对所设计船舶的设计质量 负责。
9.4船舶建造方应按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资料进行施工,并对其所建造船舶的建造质量 负责。
9.5船舶人/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内,应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按照本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相关的检验,确保持有有效的证书,并对船舶营运安全管理负责。
9.6船长应关注和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安全操作。
船舶应按经批准的装载手册/稳性计算书进行装 载;应按经批准的系固手册对货物和车辆进行系固;应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则和规定进行操作,并遵守海 事部门关于船舶开航的规定并对航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9.7船舶人经营人和船长应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和本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应对事故的应急预案, 并在船舶一且发生事故后实施应急预案规定的救助操作程序。
10申诉 10.1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歧而又影响工作进度时,有关方可向验船师所在单位
本局作出最终裁决。
11事故 11.1在内河水域,船舶所发生的任何水上安全和水上污染事故,如认为调查该项事故有助于确定 2
本法规可能需要的修改,则应由本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但调查报告或资料不得泄露有关船舶的辨认 特征,也不以任何方式确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个人承担的责任。
12定义 12.1本法规各篇章所涉及的有关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就本法规总体而言,有关定义如下: (1)中国籍船舶一素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
(2)主管机关一本法规中规定的船舶检验与发证管理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船舶检验机构一就本法规面言,系指经本局认可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机构。
(4)法定检验一系指本法规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政府的法令、条例规定的检验),即为保障船 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环境的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对内河船舶所规定 的各项检查和检验,以及在检查和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
(5)认可一除另有规定外,按本法规执行具体检验中的认可,以及批准、同意,由本局认可的船 舶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6)船舶一系指各类排水船、非排水船(包括地效翼船)、潜水系统与潜水器等。
(7)新船一系指本法规有关篇章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相似 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①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 ②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8)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9)客船-系指载运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
(10)货船一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11)I型客滚船一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的客船 (Ⅱ型客滚船除外)。
(12)ⅡI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且仅载运油箱内备有闪 点大于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的载货汽车(不包括装载危险货物的货车)及全船载运的载货汽车司机 和随车工作人员超过12人的客船。
(13)车客渡船(驳)一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载 运货车、客车和乘客的客船。
(14)散货船-系指在舱内或甲板上主要载运散装干货的船舶。
(15)集装箱船-系指其构造适合于在货舱内和在甲板上专门装载集装箱的船舶。
(16)滚装货船-系指其构造适合于以滚进和滚出的方式装载车辆或使用车辆装卸集装箱或托 盘化货物的货船。
(17)液货船一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18)油船一-系指适合于载运散装油类的货船。
(19)化学品船一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定义的化学 品船。
(20)液化气体船一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测》所定义的液化气 体船。
(21)高速船-系指第10篇第1章1.1.1所规定的船舶。
(22) (23)推(拖)船-系指不直接装载货物而主要用于推(拖)货(油)驳的船舶。
(24)驳船-系指专门运输货物的非自航船。
(25)船一系指不航行作业,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岸线边或特定水域的船舶及水上设施。
(26)餐饮船一系指用锚及缆索累固于内河水域岸线边用于餐饮、娱乐、住宿的建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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