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发证检验指南 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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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弃置 发证检验指南

2016年6月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定义与缩写.第3节法规、标准第4节检验与发证..

第2章设计审查..

第1节弃井第2节流程设备与海底管道第3节海上固定设施结构.

第3章现场检验... 6

第1节弃置前准备. 6第2节井口弃置 9第3节流程及设备 10第4节海上固定设施结构 12第5节海管及海缆 15第6节地貌恢复.. 17

第1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目的

及防止财产损失,根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及《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 为了在海上固定设施、海管及海续弃置过程中,保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行办法》要求,特制定《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续弃置发证检验指南》(下称本指南).

1.1.2适用范围

1.1.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浅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海上固定设施、海管及海缆弃置活动的发证检验,其它区域从事弃置活动的发证检验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1.2.2本指南检验范围为海上固定设施、海管及海缆原地弃置或异地弃置,将海上固他型式的海上固定设施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定设施改做其他用途不包含在内.本指南中的海上固定设施系指海上导管架式同定平台,其

1.1.2.3本指南只涉及海上固定设施及海管、海缆的海上弃置活动,不包括拆除后材料、设施的后续拆解、回收及利用.

1.1.2.4海上固定设施、海管及海缆应在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弃置.

第2节定义与缩写

1.2.1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采用定义如下:

(1)弃置

于废弃海上固定设施的处置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系指海上固定设施、海管、海缆终止使用后,对废弃设施的拆除或原地处置的过程,对

2)原地倾覆:即在原安装地翻倒,倾倒在海里.

3)留在原地:即置于原安装地,但经过必要的清洗、标记和登记.

4)异地弃置:包括全部拆除、部分拆除和深海处置.

5)全部拆除:废弃海上固定设施其残留的桩腿等结构物应切割到海床泥面4m以下,而其他结构与设备均应全部拆除并运至岸上处理.

6)部分拆除:废弃海上固定设施在不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条件下,其残留的桩腿理. 等结构物可以切割至距水面不小于55m处,而其他结构与设备均应全部拆除并运至岸上处

7)深海处置:将废弃的海上固定设施拖至深海进行处置.

(2)浅海

系指水深小于500米的海域.

系指海上导管架式固定平台,主要包括井口装置、上部设施、导管架及隔水导管.

(4)井口装置

系指安装在井口位置用于悬挂油管柱、套管柱、密封油套管和两层套管之间环形空间以控制油气井生产、回注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装置.

(5)永久性弃井

系指永久放弃海上探井、开发井等井的作业.本弃置指南所指弃井均为永久性弃井.

(6)水泥塞

系指注在特定位置具有一定长度的水泥,避免油气流体到达地面或海床以及不同层位流体的互第.

(7)井筒完整性验证

系指验证原井筒的固井质量、封堵后水泥塞的质量,通过压力测试、施压测试、实验室调配方式达到海洋油气井弃置规范要求.

(8)上部设施

系指导管架式固定平台的上部模块.

(9)导管架

系指由导管(桩腿)和连接导管的纵横撑杆所组成的空间桁架结构.

(10)隔水导管

系指一口井钻井开始阶段,下入较大直径的一种钢管.一般使用有缝钢管,用于保护表土、加固井口以及作为钻具的导向管和钻井液的返回通道.

(11)海底电缆

系指海底通信电续及电力电缆,简称海缆.

(12)海底管道

系指海底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简称海管.

系指油井、气井、水井等在终止使用后,需要进行永久性废弃处理的作业.

(14)清管

系指清除管道内杂物、结垢、蜡和水合物的过程.

(15)封井

系指为了封堵某些井段,达到报废或阻隔的目的,在井简注灰和下入器具的过程.

(16)充液

系指在弃置作业过程中,为了确保动火安全和防止污染等目的,对海底管道内注入海水、淡水或其他情性液体等面进行的气体或液体置换过程.

(17)倾倒

系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18)航标

系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和音响航标.

(19)航道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20)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系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1.2.2缩写

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采用的缩写如下:

(1) CCS-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2) (3) AWS-美国焊接协会 API-美国石油协会(4) IMO一国际海事组织

第3节法规、标准

1.3.1一般规定

其他标准也可使用,条件是应具有与本指南要求相当或更高的安全水准,并事先经本社同意. 1.3.1.1本节所列法规、标准包括其条款为本社接受的标准.本节所列接受标准以外的1.3.1.2任何与设计标准之间的不一致,以及对设计标准要求的免除及更改均应在设计文件中明文说明,并经业主和本社同意.1.3.1.3应采用业主与施工方签订合同之日已生效的最新法规、标准,否则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1.3.2法规及标准

1.3.2.1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 (600)前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20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能源令第1305号《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理管理暂行规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中华人民其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7) 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2008)(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2号《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1996)(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工字第6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13) 理规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20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3.2.2规范、标准、规则:(1) 《在役导管架平台结构检验指南2013》(CCS)(2) (3) 《材料与焊接规范2014》(CCS) 《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CCS)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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