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安全目标4 第3节检验和发证4 第4节船用产品检验10 第2章船舶布置11 第1节一般规定11 第2节处所位置和分隔11 第3节通道的布置12 第4节连接设备的布置12 第3章货物围护系统14 第1节一般规定14 第4章加注系统15 第1节一般规定15 第2节加注管系15 第3节补给管系16 第4节加注设备16 第5章监控、报警及安全系统18 第1节一般规定18 第2节加注系统及供气系统的补充功能要求18 第3节紧急切断系统19 第6章电气设备23 第1节电气设备23 第2节危险区域划分27 第7章消防29 第1节一般规定29 第2节防火与灭火29
第1章通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1.1《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 (以下简称”本法规”)适用于设有液化天然气(LNG)围护系统和 加注系统,为他船加注LNG燃料的国内航行船舶。
1.1.1.2除本法规明确要求外,国内航行LNG燃料加注海 船尚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国内航行海 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内河航行LNG燃料加注船尚 应满足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 有关要求。
1.1.1.3船舶应满足本局按规定的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 船级社《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规范》的适用要求。
1.1.1.4兼具为他船加注闪点大于60℃(闭杯试验)船用燃 油和LNG燃料的加注船,其货油区域应满足本局有关法规及本局 按规定的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有关规范中关于油船的相 关规定。
1.1.1.5船舶设计时应根据加注作业的水域环境条件,明确 LNG燃料加注船的作业限制条件,并在安全操作手册中说明:作 业限制条件应满足海事管理的有关现定。
1.1.2等效 1.1.2.1本局可准许在加注船上设置不同于本法规要求 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但 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 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法规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和安全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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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本局不充许用操作方法或程序替代本法规规定的 附件、材料、器具、仅器、设备的备件和型号。
1.1.2.3本法规各章所提及的等效,均应经本局批准。
1.1.3操作限制 1.1.3.1LNG燃料加注作业时,不应进行船用燃油加注和 其他船舶靠泊作业。
1.1.3.2对加注船进行补给时,不应同时进行加注作业,也 不得进行其他影响加注船安全作业的施工活动。
1.1.3.3加注船航行时,不应进行LNG燃料加注作业。
1.1.4加注船上应保存的资料 1.1.4.1货物控制室应配有安全操作手册,且应根据设备和 程序的变更及时更新。
1.1.4.2安全操作手册应至少列出: (1)补给、加注等操作程序及相关加注作业限制条件,包括加 注操作检查表: (2)LNG各个设备检查和维护程序: (3)对设备检查的方式和赖率;对设备维修的操作过程; (4)ING的一般特性。
1.1.4.3加注作业有关的图纸和资料,主要包括: (1)设备及管路的作业流程图和工序及仪表系统图,应涵盖 加注设备、LNG液货舱的的管路及设备; (2)加注系统图,涵盖加注设备布置的详细图纸、加注设备图 纸、管路设计图纸(包括安装和绝热)通风管、阀门及装置、压力 释放装置、膨胀节、通风、吹扫布置、蒸发气管理等: (3)危险区域的划分图、危险区域的入口和通风布置; (4)加注区域内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的布置清单: (5)设备说明书应包括图纸和流程图,包含的安全要素有:使 用、维护、检查、校正以及维修; 2
(6)安全系统说明书、主动和被动防火系统说明书及紧急切 断布置说明书,应涵盖控制、监控和报警的列表。
1.1.4.4深冷防护和紧急排放的说明书。
1.1.4.5人员培训记录簿。
1.1.4.6应急响应计划,应包含加注作业风险评估结论,并 应包括必要的人员培训要求。
1.1.5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附则 6“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内河散装运 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定义适用本法规。
本 法规定义如下: 1.1.5.1加注船:系指设有LNG围护系统和加注系统,用于 船用LNG燃料加注的自航船舶。
1.1.5.2受注船:系指接受加注船所提供燃料加注服务的 船舶。
1.1.5.3加注系统:系指由驳运设备、增压装置(如设 有)连接设备及相关管系等组成用于LNG燃科加注的一套 系统。
1.1.5.4连接设备:系指连接加注船与受注船用于LNG燃 料加注的设备,通常分为柔性连接设备和加注臂。
1.1.5.5柔性连接设备:系指由软管、软管操作设备(吊臂/ 托架)、加注接头及拉断阀等部件组成的连接设备。
1.1.5.6加注臂:系指由立柱、臂、旋转接头、紧急脱离装置、 加注接头及刚性管路等部件组成的连接设备。
1.1.5.7营业室:系指办理燃料加注手续的舱室。
1.1.5.8冷箱:系指连接于真空绝热C型独立液货舱外壳 结构上,用作液货舱液面以下进出液管路泄漏源(包括深冷阀件、 法兰、LNG泵等)的泄漏防护结构。
1.1.5.9ESD:系指紧急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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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安全目标 1.2.1目标 1.2.1.1本法规的目标是为加注船设计、建造、营运提供技 术标准。
在考虑到LNG性质及加注船作业特点的情况下,规定了 这类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标准及其所应装配的设备,以便使其对船 舶、船员和环境所造成的危险减至最少。
1.2.2功能性要求 1.2.2.1为达成上述目标,加注船应具有但不限于以下 功能: (1)可靠的结构和强度; (2)防止易燃液体的泄漏和溢出: (3)防正可燃气体的积聚; (4)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5)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可能波及的最小范 围内: (6)减少低温和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以及对船舶的破坏 危险: (7)安全的系泊和靠泊: (8)防止燃油或含油污水对环境的污染: (9)减少人员错误操作带来的危险。
第3节检验和发证 1.3.1一般要求 1.3.1.1加注船的检验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和临时检 验等。
1.3.1.2对于加注船的检验程序、检验方式、检验种类、检验 间隔期、检验要求、检验后状况的维持、证书的签发以及证书的期 限和有效性,本章未规定者,应按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