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新技术应用认可指南
2024
2024年4月1日生效
北京
目录
第1章通则.1.1目的1.2适用范围1.3术语及缩写1.4各方责任,第2章认可流程2.1基本流程2.2申请认可需提交文件资料第3章新技术应用认可3.1新技术应用认可计划的实施3.2新技术产品认可3.3新技术船舶应用认可 13
第1章通则
1.1目的
1.1.1本指南旨在推动船舶与海上设施新技术的应用,对相关新技术应用的认可提供指导.
1.1.2本指南通过对新技术及相关产品从概念设计到实船应用多阶段的系统评估,确认达到对新技术应用安全性、可靠性和其他风险的控制目标.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在海事公约、规则、法规、规范和国内外标准等公认标准中缺系统、船舶或海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的认可.
1.2.2本指南所述的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在船上应用的新颖产品,以及为满足公约、法规或规范目标型功能要求而设计的新型产品、船舶系统或船舶技术方案(包括操作维护、监测检验和故障响应等程序).该类新产品、船舶系统或技术方案由于缺乏相关的技术衡准、试验验证流程和检验依据,无法直接通过中国船级社(CCS)现有的产品认可模式和船舶审图检验流程达到船舶实际应用.
1.2.3新技术可以是在现有的产品、船舶及相关技术方案中采用新技术,或是采用新技术的新产品,通常包括:
(1)创新产品的技术原理或设计方案:
(2)创新的尚不具备设计认可、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条件的产品:
(3)创新的复杂系统或来用创新设计的船舶技术方案.
1.3术语及缩写
1.3.1术语
(1)后果:系指以受影响人员、财产或资金损失、中断时间或任何其他选择的参数来衡量事件发生的结果,通常以每事件的后果或每单位时间(通常为每年)的后果金额来表示.
(2)危害:系指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良事件的条件.
(3)风险:系指某一危险事件发生的频率或者概率与事件后果的组合.
(4)失效:系指失去执行预期功能的能力.
(5)失效模式:系指导致失效的具体过程或方式.
(6)可用性:系指在给定的条件下,在给定的瞬间或给定的时间间隔内,假设提供了所需的外部资源,产品或系统处于执行所需功能的状态的能力.
(7)可维护性:系指在给定的使用条件下,当使用规定的程序和资源进行维护时,产品或系统保持或重新恢复到能够执行所需功能的状态的能力.
(8)可靠性:系指产品或系统在给定条件下、给定时间间隔内执行所需功能的能力.
(9)可测试:系指可通过监测、试验或检测等方式及时准确地获取能够确定产品或系统不同状态及运行性能的相关技术参数.
(10)可验证:系指可在不同认可阶段通过试验、分析或检测等方式评估或确定产品系统是否符合验收衡准.
(11)工程评估:系指各种工程分析工具和测试手段,支持新技术认可活动.典型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元分析(FEA)、计算流体动力学(CFD)、功能与性能测试、模型试验、系统集成测试等.
(12)风险分析:系指系统地使用既有信息,识别出危险,并预测其对于人员、财产和环境的风险.
(13)风险评价:系指以风险分析作为基础,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对风险的容忍度做出判断的过程(风险评价的工作,有时候会包括根据某些风险接受准则对风险分析的结果进行比较).
(14)风险评估:系指把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连接起来,整体的过程称为风险评估.
(15)原理样机:系指在产品或系统开发初期阶段,为评价和验证技术原理或方案的可行性,而设计制造的模型样品,可采用相似性原则设计.
(16)工程样机:系指为评价和验证技术设计或方案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经规范化设计制造的实用化样品,并可在工程应用条件下进行优化调整,验证其性能参数.
(17)生产计划:系指与特定产品或系统的生产有关的具体生产规范、技术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包括每个阶段的任何规定的验收标准.
(18)质量控制:系指为达到品质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
(19)故障模式:系指相对于给定的规定功能,故障产品的一种状态.
1.3.2缩写
(1)FMEA:Failure Mode&Effects Analysis 失效模式和影响分析
(2)FTA:Fault Tree Analysis 故障树分析
(3)HAZOP:Hazard andOperability危害和可操作性
(4)HAZID:Hazard Identification危害识别
(5)MTBF:MeanTimeBetweenFailure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6)RAM:Reliability,Availability and Maintainability 可靠性、可用性和可维护性
1.4各方责任
1.4.1中国船级社(CCS)依据本指南规定的相关流程和要求开展新技术认可工作,并对验证及认可质量负责.如第三方使用本指南,但没有经过CCS进行认可而产生的后果,CCS不承担责任.
1.4.2新技术产品设计方、生产方应充分考虑新技术产品或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环境友好性和可持续性等,并对所设计和生产的新技术产品或系统的质量负责.新技术应用认可不能替代新技术产品设计方设计质量控制、生产方的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也不能减轻或解除新技术产品设计方、生产方的责任.
1.4.3船舶设计方应充分考虑新技术产品、系统及相关技术方案实船应用所带来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所设计船舶的设计质量负责.新技术应用认可不能替代船舶设计方设计质量控制,也不能减轻或解除船舶设计方责任.
1.4.4船舶建造方按照CCS批准的图纸建造改建船舶,并对其所建造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新技术应用认可不能替代船舶建造方的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也不能减轻或解除船舶建造方的责任.
1.4.5其他参与新技术从产品设计到实船应用过程各相关阶段风险评估或工程评估的机构/专家应对其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
1.4.6船舶人/经营人和船长在船舶应用新技术期间,应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确保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书或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必要时),尽实际可行实施新技术产品设计和生产方、船舶设计方和建造方提出的相关操作、维护及故障和应急措施和程序,并对船舶营运安全负责.新技术应用认可不能替代船舶人/经营人和船长在船舶应用新技术期间的营运管理,也不能减轻或解除船舶人/经营人和船长的责任.
1.4.7CCS签发的与检验有关的任何文件,只反映检验当时的状况.CCS签发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中所包含的内容,均不意味是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4.8对各方责任未尽事宜,参照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第2章第13节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