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生效日期:2016年7月1日
北京
总目录
总则 1-0第1篇船体 1-1第2篇轮机 2-1第3篇电气设备 .3-1第4篇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4-1第5篇货物冷藏. .5-1第6篇消防 6-1第7篇材料与焊接 7-1第8篇其他. 8-1
中国船级社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2016
总则
总则
1适用范围
1.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航行于表1.1规定的内河水域且船长大于或等于20m的钢质船舶,但下列船舶除外:
(3)帆船: (2)渔船:(4)运动竞赛艇:(5)游艇.
(1)军船:
航区航段分级
表1.1
航区/急流航段 波高H (m) 滩上流速V (m/s)A级航区 B级航区 1.25 2.0 "C级航区 0.5J级航段 - 6.5J级航段 - 5
③当环境条件超出表列范围时,本社将另行规定或子以特别考虑.
1.2船舶的强度、结构、布置、装、机电设备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对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除满足本规范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相应的规范:对于高速船、江海通航船、船长小于20m的船舶等应分别满足本社相应规范.
1.3船舶的吨位丈量、载重线、构造、消防、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及信号设备、完整稳性、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防止水域污染及法定检验与发证等法定检验要求,应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
1.4凡欲取得或保持本社船级的船舶,尚应符合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规定.
1.5船用产品的检验与发证尚应符合本社的有关规定.
1.6除另有说明外,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船舶和新制造产品.
1.7船舶应尽可能降低振动,船体振动可按本社《船上振动控制指南》进行计算评估.
2定义
2.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的定义如下:
(1)认可:系指按本规范执行具体船舶检验中的认可、同意以及批准,由本社具体实施. (2)自航船:系指设有主要用于航行目的机械推进装置的船舶.(3)非自航船:系指自航船以外的船舶,包括虽设置机械推进装置,但仅用于船舶非航行状态下局部调整船位等用途的船舶. (4)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5)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产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但《内河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正常装卸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油的机动车辆和/或货物(在铁路或公路车辆、运载车辆(包括公路或铁路 (6)滚装处所:系指通常不予分隔并延伸至船舶的大部分长度或整个长度的处所,能以水平方向槽罐车)、拖车、集装箱、货盘、可拆槽罐之内或之上,或在类似装载单元或其他容器之内或之上的包装或散装货物).(7)产品:系指材料、设备和系统的统称. (8)驳船:系指专门运输货物的非自航船.(9)船:系指不航行的、用锚及续索或其他设施长期系固于岸线边或特定水域的船舶及水上设施. (10)餐饮建船:系指系固于内河水域岸线边,与岸上有永久性通道连接的用于餐饮、娱乐、住宿的建船.(12)I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的客船(ⅡI (11)客船:系指载运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型客滚船除外).大于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的载货汽车(不包括装载危险货物的货车)及全船载运的载货汽车司 (13)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且仅载运油箱内备有闪点机和随车工作人员超过12人的客船.汽车和乘客的客船(包括仅载运汽车的船舶,但不包括仅载运商品汽车的船舶). (14)车客渡船(驳):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载运(15)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16)干货船:系指在舱内或甲板上主要载运干燥货物(包括桶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17)散货船:系指在舱内或甲板上主要载运散装干燥货物的干货船.(18)集装箱船:系指适合在货舱内和在甲板上专门装载集装箱的货船.(19)滚装货船:系指设有滚装处所的货船. (20)商品汽车滚装船:系指专门载运新乘用车和新商用车的滚装货船.(21)自卸砂船:系指采用货斗装载砂石等散装颗粒状货物并在船上设有货物自卸装置的货船.(22)液货船:系指适合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23)油船:系指适合载运散装油类的货船.(24)化学品液货船:系指适合载运《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规定的液体化学品的货船.气体的货船. (25)液化气体船:系指适合载运《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规定的液化(26)工程船:系指承担水上或航道施工任务的船舶,包括挖泥船、起重船、打桩船、开底泥驳(船)、对开泥驳(船)等. (27)推(拖)船:系指设有顶推设备(或拖曳设备),专门用于在水上顶推(或拖曳)船舶或其他浮体的船舶.(29)新船:系指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 (28)高速船:系指《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所规定的船舶.(30)现有船:系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31)船龄:系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今的周年数.
3等效与免除
3.1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船舶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船舶的营运时,经本社总部同意,可免除规范的任一要求,但需有等效措施,以保证船舶安全.
3.2船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规范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其至少与本规范要求具有同等效能.
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本社总部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3.3若对规范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