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文件GD004-2026
2026
2026年3月15日生效
第1章通则.第2章MARPOL附则1修正案.第3章“计划”编制3.1“计划”适用范围3.2“计划”要求3.3“计划”模板..第4章“计划”审批附则船对船过驳作业计划(油船和化学品船)(中文样本)
第1章通则
作的任何油船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船舶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之日在船上携有一份规定如何进行STS作业的计划.”,于2011年11月25日以通函第80号总第144号文发布了《船对船过驳作业计划审批指南》.
1.2由于《MARPOL73/78》附则I第8章41.2条脚注所指向的“最佳方法指南”-ICS/OCIMF的《石油船对船过驳指南》2005年第四版已被CDI/ICS/OCIMF/SIGTTO的《石油、化学品和液化气体船对船过驳指南》2013年第一版替代,该指南适用范围由油船扩展至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相应地,我社对《船对船过驳作业计划审批指南》进行重大修订后,于2021年9月1日发布了《船对船过驳(STS)作业计划编制指南(油船和化学品船)》2021.
1.3此后,CDI/ICS/OCIMF/SIGTTO的《石油、化学品和液化气体船对船过驳指南》2013年第一版又被2025年第二版替代,其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和更新,如新增“人的因素”等内容.
1.4有鉴于此,我社按照《石油、化学品和液化气体船对船过驳指南》2025年第二版对《船对船过驳(STS)作业计划编制指南(油船和化学品船)》2021进行了重大修订,并换版为《船对船过驳(STS)作业计划编制指南(油船和化学品船)》2026.如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涉及“船对船过驳”这一关键性操作时,公司可选用《船对船过驳(以下简称“计划”).
第2章MARPOL附则I修正案
IMO《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1第40条和第41条涉及船对船过驳作业,现将全文复述如下:
第40条适用范围
1本章规则适用于从事海上油船间过驳货油(STS作业)并且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进行过驳作业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然面,在该日期之前、但在主管机关按第41.1条要求认可过驳作业计划之后进行的过驳作业应尽可能符合过驳作业计划.
2本章规则不适用于与固定或浮动平台相关的油类过驳作业,包括钻井装置,用于近海采油和储油的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设施(FPSO),以及用于近海采油储存的浮式储存装置(FSU)
3本章规则不适用于加油作业.
4本章规则不适用于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教护海上人命、或为对抗特定污染事故以最大限度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过驳作业.
5本章规则不适用于涉及船舶为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过驳作业.但各国应采取不损害这类船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适当措施,以确保其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按本章的规定进行过驳作业.
第41条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
1从事过驳作业的任何油船应不退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船舶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之日在船上携有一份规定如何进行过驳作业的计划(STS作业计划),每艘油船的过驳作业计划应经主管机关认可.过驳作业计划应使用船上的工作语言编写.
2过驳作业计划应根据本组织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方法指南包含的信息制订.如果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X章要求的现有安全管理体系适用于所述油船,可将过驳作业计划纳入该现有安全管理体系.
3受本章约束从事过驳作业的任何油船应符合其过驳作业计划.
4负责过驳作业的总咨询控制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资格,并考虑到本组织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方法指南包含的资格.
5过驳作业记录应在船上留存三年,并随时可供本公约缔约国检查.
第3章“计划”编制
3.1“计划”适用范围
作业.
3.2“计划”要求
3.2.1“计划”应根据经修订的IMO的2011年版《油污手册》第1节-防止,以及CDI/ICS/OCIMF/SIGTTO《石油、化学品和液化气体船对船过驳指南》2025年第二版制定,为船长和涉及过驳作业的人员提供指导.
,
.1整个过驳作业的每一操作步骤说明:.2系泊和离泊程序及系泊布置的说明,包括必要的图纸和货物过驳期间的系泊程序:.3航行中和锚地过驳的货物和压载管理程序说明:.4货物软管和软管与管汇区界面的连接和完整性测试程序:.5过驳作业涉及的人员的名称、位置和职责:.6应急切断、通信系统和快速脱离的操作程序:.7集油盘的布置及其清空程序的说明:.9溢油泄漏的报告程序:
8气象条件:
.10应急计划.
3.2.3如过驳作业区在某些专属经济区、领海或港区内,编制“计划”时,应考虑该区域的国家和当地法规要求.
3.2.5负责过驳作业的总负责人(POAC)应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资格.
用的语言不是英语,还应提供英语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