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检验规范 2026.pdf

批准,检验,规范,试验,集装箱,中国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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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R040-2026

集装箱检验规范

2026

2026年4月1日生效

目录

第1节一般规定.. -1-第2节申请. 第3节分歧.. .-3- -2-第4节证书与条件. -3-第5节仲裁 -4-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定型设计认可 -5-第3节工厂认可.. -5- -6-第4节制造检验. ..-.8-第5节改装检验 ..-.1 -第6节营运检验. .-11 -附录I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制定指南. -20-

第3章材料、焊接与配件 ..- 23 -

第1节一般规定. -23-第2节板材. -24-第3节方管.. -26-第4节内门柱槽钢 第5节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罐体材料. -28-第6节近海集装箱用材料. -30- -31-第7节角件 .-32-第8节集装箱用地板. -33-第9节压力释放装置和重要阀件. -34-第10节智能终端设备 第11节焊接 -35- -36-

第4章通用集装箱 .-.39-

第1节一般规定. -39-第2节结构和技术要求 -39-第3节角件 第4节集装箱试验方法和要求. -48- -52-附录I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集装箱技术要求. -58-

第1节一般规定. -19-第2节技术要求. -62-第3节检查和试验 -63-

第6章平台和台架式集装箱 ..-67-

第1节一般规定 -67-第2节技术要求. -67-

第3节试验要求. -68-

第1节一般规定 -72-第2节技术要求 -72-第3节检查与试验 .-78-附录I冷藏箱ATO认证注意事项 .-83-

第8章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 ..87-

第1节一般规定.. -87.第2节技术要求 .-88-第3节试验要求. -91-附录I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有限元计算指南, -97-附录Ⅱ铁路散车运输罐式集装箱的附加要求 -99-

第9章近海集装箱.. ..- 100 -

第1节一般规定 -100-第2节技术要求.. -101-第3节检查与试验 -110-第4节吊具. -112-第5节近海散装容器 --116-

第10章安装锂电池集装箱 ..-117 -

第1节一般规定. - 117-第2节试验 -117-

第11章代码、识别和标记. ..- 120 -

第1节一般规定.. --120 -第2节标记内容. 第3节标记的标打方式 .-120 - -123-第4节无压干散货集装箱的标记 .-125 -第5节保温集装箱的标记 ---125 -第6节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的标记 --126-第8节安装锂电池集装箱的标记 第7节近海集装箱的标记 -133-第9节电子标签 -137- .-138-附录1相关牌照及标记. -143-附录Ⅱ集装箱的箱封要求 -149-附录ACSC公约历次修订情况一览表 -152-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检验和发证的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散装容器、近海集装箱、安装锂电池集装箱”及相关产品,以下简称“集装箱类产品”.1.1.1.2对于不属于1.1.1.1所述的集装箱类产品,CCS可根据申请者要求和设计图纸,参照本规范适用条款的要求及CCS接受的适用标准进行检验和发证.

1.1.2定义

1.1.2.1除另有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及其修正案中的定义:(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及其修正案中的定义:(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系列1集装箱标准的定义:(4)《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CCC)及其修正案中的定义:(5)中国海事局发布的《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定义:(6)申请者:系指向CCS提出申请或与CCS签订协议,要求CCS提供集装箱类产品的检验发证相关服务的制造厂或公司.

1.1.3一般要求

1.1.3.1集装箱类产品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发证等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1.3.2除本规范有明确规定外,集装箱类产品的原材料、配件、机电设备等的制造、试验和检验,应符合CCS相关规范、指南或CCS接受的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3对于ISO系列1集装箱,除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ISO1496相关标准的适用要求.

1.1.3.4除本规范有明确规定外,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罐壳、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容器单元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应符合CCS相关规范或CCS接受的压力容器规则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5特殊用途的近海集装箱(如服务专用箱、垃圾箱、近海可移动罐柜等),除本规范有明确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该箱型的特殊性,以保证近海集装箱的安全.

1.1.3.6用于近海集装箱的吊具组件(包括吊索、连接环、卸扣等)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持有相应检验证书.1.1.3.7集装箱类产品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发证等,还应满足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1.1.3.8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集装箱类产品上的应用,申请者应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及其他必要材料,CCS有权要求进行必要的评定、评审、试验,以证明其与本规范的要求具有同等的效能.

1.1.4规范引用文件

1.1.4.1相关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将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第2节申请

1.2.1有关集装箱类产品检验发证的活动,在申请者与CCS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进行.除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外,申请者向CCS提出申请,且为CCS接受,亦应视为与CCS建立合同关系.

1.2.2申请者的责任和义务

1.2.2.1申请者应填写CCS制定的申请表格或以正式的信函,向CCS或CCS的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1.2.2.2申请者应如实地介绍、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如果提供的信息、记录和报告是其所代表的一方签发的,则应对这些信息、记录和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1.2.2.3申请者应做好必要的检验前的准备和安排,按本规范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以使CCS要求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CCS验船师进行现场检验时,还应为检验工作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安全措施.

1.2.2.4申请者应承担由CCS检验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及时向CCS支付有关费用.

1.2.3申请者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随申请文件(表格或函件)提交包括供CCS审查或批准的资料(如图纸、技术文件),并表明设计依据的规范、接受的规则和标准等.

1.2.4CCS应对申请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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