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SAIA T/GDSAE
T/GDSAIA 004-2026T/GDSAE00014-2026
飞行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Electrical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Power Battery Systemsof Flying Cars
发布
目录
前 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飞行汽车3.3放电截止电压 3.2动力电池系统4符号..5性能要求5.1极性5.2外形尺寸及质量5.3室温放电容量, 5.4室温倍率放电容量5.5室温倍率充电性能,5.6低温放电容量,5.8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5.7高温放电容量,5.9储存....5.10绝缘电阻5.12高倍率循环 5.11高倍率恒压放电5.13短时高温快速放电 56试验方法.6.1试验条件6.2动力电池系统试验方法 6.3试验项目.
T/GDSA1A 0042026T/GDSAE 000142026
前言
草.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方(韶关)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联合发布,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方(韶关)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广东高域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大学、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巨湾技研有限公司、 广州华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浪、林养全、许桢贤、苏庆鹏、刘强、向华荣、杨文奇、欧阳俊、杨长幸、贺婷、熊熙杰、贾元威、周昌端、王林林、冯桑、赵荣超、付杰、吴传洋、詹灯辉、陈龙、黄宪波、徐 海平、黄永超、邢巍、高希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T/GDSA1A 0042026T/GDSAE 000142026
飞行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飞行汽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的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安装在飞行汽车上为其提供动力源的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其他类型电池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文件.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定义GB/T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67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包和系统电性能试验方法
GB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RTCA DO-311A Minimum Operational 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Rechargeable Lithium Batteries andBattery Systems
3术语和定义
GB/T19596和GB380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飞行汽车 flying cars
飞行汽车是具备垂直起降或短距起降能力的载运工具,主要用于城市及城际人员/货物运输、应急救援以及立体交通网络构建.
3.2动力电池系统pomwerbattery system
一个或一个以上动力电池包及相应附件(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及机械总成等)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
3.3放电截止电压endpointvoltage
指制造商在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放电电流被终止时,电芯或电池所对应的电压值.
4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T/GDSA1A 0042026T/GDSAE 000142026
C:1小时率额定容量(Ah):
I:1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A).
5性能要求
5.1极性
动力电池系统按6.2.1检验时,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清晰.
5.2外形尺寸及质量
动力电池系统按6.2.2检验时,外形尺寸及质量应符合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
5.3室温放电容量
动力电池系统按6.2.4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测试对象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
注:极差是样本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
5.4室温倍率放电容量
动力电池系统按6.2.5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5.5室温倍率充电性能
动力电池系统按6.2.6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5.6低温放电容量
动力电池系统按照6.2.7放电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5.7高温放电容量
动力电池系统按6.2.8放电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5.8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动力电池系统按6.2.9试验时,其室温及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5.9储存
动力电池系统按6.2.10试验时,其恢复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同时测试对象恢复容量极差不应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能量效率极差不应大于测试对象能量效率平均值的5%.
5.10绝缘电阻
动力电池系统按6.2.11试验时,其60s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MQ/V.
5.11高倍率恒压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