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职业编码
1.2职业名称
森林抚育工.
1.3职业定义
森林抚育工
职业概况
从事林分内抚育采伐、修枝、除草割灌等抚育工作及作业迹地清理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外(主要为野外).
1.6职业能力倾向
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交流、判断、应变能力.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职业培训要求
1)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技能不少于80标准学时;中级技能不少于120
标准学时;高级技能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具备系统的森林抚育作业知识、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获得证书后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等播放设备及相应的教学和野外作业设备.
技能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实际作业场所、实际作业器具、安全作业设施和装备等条件.
培训设备包括抚育工(机)具,如油锯、板斧、割草机、割灌机、手锯、弯把锯、劈刀、镰刀、锄头、修枝剪、修枝锯、绳索等,安全作业设施和装备,如安全帽、安全服装、简单通讯工具等.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
(1)经本职业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一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
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两门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3)监考及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30min.
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森林抚育作业场地或野外的森林抚育作业培训场所.鉴定设备包括抚育工(机)具,如油锯、板斧、割草机、割灌机、手锯、弯把锯、劈刀、镰刀、锄头、修枝剪、修枝锯、绳索等,安全作业设施和装备,如安全帽、安全服装、简单通讯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