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员
1 职业概况
1.1职业编码
1.2 职业名称
野生动物保护员.
1.3职业定义
从事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保护,对野生动物进行拯救、驯养繁殖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作业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倾向
具有一定的形体知觉和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具有一定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培训要求
1)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技能不少于100标准学时;中级技能不少于100
标准学时;高级技能不少于8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5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技能操作场所应有必要的实习场所(野生动物巡护员在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饲养繁殖员在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野生动物园、大型经济动物饲养场;野生动物产品采集与加工员在经济动物饲养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狩猎场).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申报条件
一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
(1)经本职业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技能正规络训达到
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笔试和现场实际操作相结合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两门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3)监考及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