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编码:6-12-03-00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 制定了《药物制剂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 《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药物制剂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 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中医药大学。
主要起草人有: 李凌军、唐炳舜、韩辉等。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
审定人员有:金世元、张世臣、刘佩田等。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葛恒双、宋品梅的精心指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 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中医科学院、 中国中药协会、北京中医药大学、天津职业大学、广东食品药品职 业学院、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士力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 持,在此一并感谢。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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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①2019年4月11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医药局办公 室关于碳布中药炮制工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57号)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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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制剂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 1职业名称 药物制剂工 1.2职业编码 6-12-03-00 1.3职业定义 使用制剂设备、器具,将原辅料加工成药品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或运用能力:视力、听力、 噢觉正常:具有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具有操作本职业相应设备及器具的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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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①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 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 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①相关专业:中药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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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 工作2年(含)以上。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 以上:或取得本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 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 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記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5人 (含)以上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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