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工程验线审批效率,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8号)等,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管线工程项目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工程验线:
(一)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未施工建设;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并实施放线;
(四)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第四条采用告知承诺制申报工程验线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申请表》原件1份(含PDF格式电子文件);
(二)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原件1份(含PDF和DWG格式电子文件,放线成果应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放线测量技术规程(试行)》(NJCH008-2018)要求);
(三)施工现场全景照片(不少于3张,含PDF格式电子文件);
(四)经签署的《建设工程验线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含PDF格式电子文件).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通过规划资源部门驻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也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
第六条告知承诺制工程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验,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审批系统中予以立案;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补正.
(二)制件,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批系统中核对录入信息、验线合格书信息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确认无误后,打印《南
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加盖公章.
(三)发件,窗口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核发告知承诺制《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原件1份.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建设工程验线申请后,应按即办件办理.
第八条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工程验线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将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一)放线复核
1.工程验线合格书核发后,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建设工程放线复核工作任务单》(附放线成果及相关材料),并转交放线复核单位进行复核;放线复核单位收到工作任务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核(同期复核10幢以上的,每超过5幢增加1个工作日),并向窗口提交放线复核成果;窗口收到放线复核成果后应即时上传至审批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线复核成果告知书》(加盖“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查专用章”);建设单位根据《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线复核成果告知书》对照检查,需要整改的,自行整改至符合规划相关要求后方可施工,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后续规划资源部门将根据全市放线复核合格情况研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检查
3.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规划资源部门不再进行复验(验±0),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二)规划核实
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阶段对项自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整改的,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整改的,按照违法建设转入查处程序.
第九条规划资源部门可以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放线复核单位,复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与原验灰线一致.已与验线单位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应按放线复核要求补充签订合同;合同到期的,按规定重新明确放线复核单位及工作要求.
第十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受理工程验线(验灰线和复验)或已取得《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验灰线)的建设项目,执行原工程验线规定.
附件:1.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申请表(告知承诺制)2.建设工程验线告知承诺书3.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4.建设工程放线复核工作任务单5.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线复核成果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