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云建规〔2026〕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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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规(2026)1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 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技术转化应用,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 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技术转化应用,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办法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高耗能、高污染,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云南在地理、气候等方面的资源票赋,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与行业深度融合,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合理利用资源,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有利于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字

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提升房屋建筑品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公布新技术推广使用目录,制定新技术工程应用地方标准,指导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支持推动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发展.

州(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新技术推广应用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推动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对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审核报送本地区技术论证项目,推荐技术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并监督管理.

第七条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可采取发布技术公告、发布推广目录、开展技术论证、制定技术标准、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培育产业化基地等方式开展.

第二章技术公告

第八条技术公告适用于引导新技术发展和限制、禁止落后技术使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行

业发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征集《技术公告》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其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及推广应用价值后,按程序公示、报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九条《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新技术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

第十条申请列入《技术公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或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对城乡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

(二)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

第十一条鼓励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企业、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积极采用发布的新技术,并将新技术应用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推广目录

第十三条推广目录适用于发布、推广技术先进、成熟且辐射能力强的行业科技成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及行业发展状况,定期分批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技术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推广目录》.

第十四条《推广目录》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执行标准、

适用范围、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依托单位等.

第十五条申请列入《推广目录》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省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云南省地方标准的前提下,具备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鉴定、评估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四)无权和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六条《推广目录》中的优秀科技成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推荐申报国家级推广目录.

第四章技术论证

第十七条技术论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适用于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可能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且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新技术工程项目试点应用论证.

第十八条新技术试点应用由建设单位自愿提出,并对试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责,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申请技术论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用的新技术应是行业先进、适用的,且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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