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747-2015
炭化木
Thermally-modifiedwoo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广州绿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上海大不同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北京绿泽木业有限公司,
李涛、丁铸、张少芳.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远进、喻酒秋、顾炼百、杨建光、徐江生、李惠明、倪月忠、马守华、陶以明、
炭化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炭化木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与装饰、家具、园林景观等使用的炭化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4原木检验 GB/T153针叶树锯材GB/T449锯材材积表GB/T1927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采集方法GB/T1928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总则GB/T1929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锯解及试样截取方法 GB/T1931本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T1932本材干缩性测定方法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4814原木材积表 GB/T4817阔叶树锯材GB/T4822锯材检验GB/T13942.1木材耐久性能第1部分:天然耐腐性实验室试验方法GB50005-2003本结构设计规范SB/T10383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炭化木thermallymodified wood
在缺氧的环境中,经180℃~240C温度热处理而获得的具有尺寸稳定、耐腐等性能改善的木材.注:改写GB/T 14019-2009-定义3.5.2.
3.2
炭化温度thermalmodification temperature
在炭化木生产过程中所保持的最高处理温度.
4分类
4.1 按使用环境分为室外级炭化本和室内级炭化木.4.2按使用功能分为装饰用炭化木和结构用炭化木.
5技术要求
5.1材质指标与外观
5.1.1炭化木按材质缺陷允许限度分为两个等级,各等级的材质缺陷允许限度要求见表1.亦可按供 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表1炭化木材质缺陷允许限度
允许限度缺陷名称 检量与计算方法 一等 二等最大尺寸占材宽的比例/%不得超过 25 40死节 任意材长1m范围内个数不得超过/个 5 6最宽不得超过/mm 1 2开裂 最长占材长的比例/%不得超过 15 25腐朽 不允许裂纹夹皮 长度占材长的比例/%不得超过 15 40虫眼 不允许最严重缺角尺寸占材宽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40横弯最大拱高占水平长的比例/%不得超过 1 2弯曲 顺弯最大拱高占水平长的比例/%不得超过 2 3斜纹 斜纹倾斜程度/%不得超过 10 20
5.1.2炭化木表面及横断面颜色应基本均匀,无明显色差(心边材本身色差除外).
5.2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
5.2.1针叶树锯材尺寸及允许偏差按GB/T153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5.2.2阔叶树锯材尺寸及允许偏差按GB/T4817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5.2.3圆木的尺寸及允许偏差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3炭化木使用分类及材性指标要求
炭化本使用分类及材性指标要求见表2.
表2炭化木使用分类及材性指标要求
项 指标要求使用分类 室外级 室内级推荐炭化温度/ 本材分类 205~220 针叶材 闽叶材 针叶材 闽叶材190~210 户内,地面以上、不接触水,可做承重结构 180~200 180~190使用范围 户外地面以上,不接触水,非承重结构用材 用材耐腐性 IⅡ含水率/% 4~8平衡含水率/% ≤7.0 ≤8 0体积干缩率/% <7 0 <10.0 5.4承重结构炭化木材质指标 GB50005-2003附录C的要求. 承重结构用炭化木材质指标应符合GB50005-2003中A.1的规定,并且木材强度应符合 6检验与试验方法 6.1尺寸检量 炭化木尺寸检量按GB/T4822和GB/T144中有关规定执行. 6.2材积计算 炭化木材积计算按GB/T449和GB/T4814中的要求确定,或按其体积公式计算. 6.3外观等级评定 炭化木外观等级的评定方法按GB/T4822的有关规定执行,来料加工按双方约定. 6.4质量检验 6.4.1取样 按GB/T1927、GB/T1928、GB/T1929的有关规定执行.耐腐性按GB/T13942.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含水率测定 按GB/T193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平衡含水率的测定 将试件(6.4.2测试过程烘至绝干的试件,称量后)放在温度为(20土2)℃,相对湿度为(65土5)%的恒温恒湿箱中,吸湿15昼夜后再称量.按GB/T1931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