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553-2022代替GB/T33553-2017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要求
Facility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employment and talent service agency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33553-2017《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与GB/T33553-201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17年版的第1章);b)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GB/T 15566.1GB/T32623GB/T33529、GB/T 36112GB/T39735(见第2章):c)删除了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的术语和定义(见2017年版的3.1); d)增加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术语和定义(见3.1):e)修改了场所选址和面积要求(见4.1和4.2,2017年版的4.1和4.2);f)修改了功能区划分要求(见4.3.1.1、4.3.1.2,2017年版的4.3.1.1、4.3.1.2);g)修改了服务区设置要求(见4.3.2.1.1、4.3.2.1.2、4.3.2.1.3 2017年版的4.3.2.1):h)修改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区设置要求(见4.3.2.2.2017年版的4.3.2.2); i)修改了办公区和辅助功能区设置要求(见4.3.2.3、4.3.2.4,2017年版的4.3.2.3、4.3.2.4);j)增加了功能区划分要求(见4.3.1.3);k)将等候休息相关内容列人前台服务区(大厅)(见4.3.2.1.1);1)增加了2条便民设施设备要求(见5.3.1.2、5.3.1.3); m)修改了自动排队取号系统要求(见5.5,2017年版的5.5);n)修改了信息网络设施要求(见5.6.1、5.6.2、5.6.3,2017年版的5.6.1、5.6.2、5.6.3);o)修改了安保设施设备要求(见5.7,2017年版的5.7);p)增加了服务评价设施设备要求(见5.8);q)修改了功能区设施设备要求(见第6章,2017年版的第6章); r)增加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场所标志设置要求(见第7章):8)将优化升级修改为评价与改进,并修改了相应要求(见第8章,2017年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中心、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芝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京岐、彭文瑞、赵中海、邢晓宇、刘安鹏、张沛、娄权超、谈字德、张裕佳、翁亚光、王滋军、黎健、肖颖、王楠、高彬彬、冯维维.
本文件于2017年首次发布为GB/T33553一2017,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场所、基础设施设备、功能区设施设备、标志以及评价与改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T1556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326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GB/T33527公共就业服务总则GB/T33528公共就业服务术语GB/T33529人力资源服务术语GB/T36112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现场管理规范GB/T39735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 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33528和GB/T3352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publicemployment and talent service agency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组织.
4机构场所
4.1选址
应选择产业聚集、人口集中、交通便捷、公共设施完善的地点.
GB/T 33553-2022
4.2面积
应依据政务服务规划要求、服务对象需求以及服务内容和辐射的范围确定.
4.3功能区
4.3.1功能区划分要求
4.3.1.1应划分为服务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区、办公区和辅助功能区,服务区应划分为前台服务 区(大厅)、后台服务区、专项服务区.4.3.1.2应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合理设置服务功能.4.3.1.3功能区的区位设置应相对集中,内部办公和外部服务应适度分离.
4.3.2功能区设置
4.3.2.1服务区
4.3.2.1.1前台服务区(大厅)
窗口以及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自助服务、等候休息的区域.应设置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员服务窗口. 应根据服务内容设置提供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等综合服务
4.3.2.1.2后台服务区
应设置提供接续服务、信息核验、资料归集等服务的后台业务续办区域.
4.3.2.1.3专项服务区
应根据服务内容设置提供职业介绍、人才招聘、职业指导、人才测评、职业培训、创业开业指导、人才引进、人才政策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等服务的专项服务窗口或区域.相关专项服务窗口或区域应保证一定的私密性,确保与服务对象充分沟通交流.
4.3.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区
应按照GB/T32623的有关要求设置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办公室和档案整理室,并彼此分开.档案库房包括普通档案库房和电子档案库房.
4.3.2.3办公区
应设置办公室:宜设置文印室、会议室等.
4.3.2.4辅助功能区
应设置机房、安全保卫室、卫生间:宜设置更衣室、员工活动室、茶水间等.
5基础设施设备
5.1消防设施设备
装修设计、疏散通道防火要求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GB13495.1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5630的规定.消防设施设备及维护应符合GA587的规定.
5.2采光照明设施设备
采光设计应符合GB50033的规定.宜采用自然光照明,如需要使用灯光照明,应按照GB50034的规定保障场所照明.
5.3便民服务设施设备
5.3.1便民设施设备
5.3.1.1应设置填表台,提供表格填写示范文本、笔、纸等用品:宜在服务区提供饮水设备、针线包、伞具等用品.5.3.1.2应设置咨询台、引导标志、等候休息的座椅.5.3.1.3宜设置母要专用设施.
5.3.2无障碍设施
5.3.2.1主人口处应设置无障碍坡道.5.3.2.2卫生间应能满足残障人员的需要.5.3.2.3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符合GB50763的规定.
5.4宣传展示设施
5.4.1宣传栏
应在服务区设置宣传栏,用于摆放宣传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有关政策和服务内容的材料等.
5.4.2电子设备
宜配置能够满足音频、视频播放的多媒体系统如LED电子屏等.
5.4.3展板展台
宜配置发布信息的展板展台.
5.5自动排队取号系统
服务区应根据需要配置自动排队取号系统.自动排队取号系统应具备手机扫码、号票打印、呼叫显2 200 mm~3 000 mm 之间.
5.6信息网络设施
5.6.1应按照GB/T33527GB/T32623的规定,配备信息网络设施.5.6.2应建立并应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满足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人事人才等5.6.3应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信息发布查询、网络招聘求职、网上业务经办和网上预约等 业务协同,宜实现与公安、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医保等部门信息共享.服务.
5.7安保设施设备
应配备公共场所安保设施设备:包括电子监控、安检、防疫等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