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化,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冀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资金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凡在规定规模范围之内的,均纳入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物资采购的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
法令的约束和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由集团公司织织招投标.
(一)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
(二)矿建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
(三)安装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
(四)装修、绿化工程: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万元及以上;
(六)成套设备、大宗材料采购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
第七条利用贷款、国债、安全资金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建筑,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由集团公司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冀中能源集团和按有关规定接受省市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上;
(二)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规模标准在第六条规定限额以下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但必须接受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在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物资目录内的生产经营物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及管理
第十条招标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集团公司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
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
成员: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发展规划部、非煤管理部、生
产技术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安全监察部、纪委监察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集团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部门(以下称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非煤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公司为招投标主管部门.
(二)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审批招投标申请;
2、负责确定招标方式;
3、对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对邀请招标的确定邀请投标单位;
4、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及人选;
5、研究解决招投标中的重大问题.
(三)招投标主管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组织合同签订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上报批、呈送报表等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1、非煤管理部负责除矿建工程项目(井下部分)外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2、生产技术部负责矿井建设项目(并下部分)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3、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列入集团公司统一招标目录的生产用物资、设备的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对于非标制作、以及设备和工程不好分开的设备的招投标工作由非煤管理部或生产技术部负责牵头组织招投标,物资供应分公司参加).
第十一条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及管理程序
(一)对于由冀中能源集团负责招投标的重大工程项目在拟招标前15日内,由非煤管理部负责向冀中能源集团提出招标申请,待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冀中能源集团公司的监督下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工作结束后,由非煤管理部于15日内将投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评标报告(含评委名单)、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附合同审查报告)报冀中能源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二)由集团公司负责招投标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投招标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并且按规定由非煤管理部报冀中能源集团公司备案.
(三)集团公司所属建设单位组织的投招标工程项目,在集团公司投招标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其招标材料在招标结束7日内报集团公司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四)凡是招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招标均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