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4414-2017
Evaluation for social insurance agency performanc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评价总则5评价对象及内容6评价周期.7评价程序及方法 8评价结果应用附录A(资料性附录)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 指标评价方法 13附录((资料性附录)社会保险经办评价报告 14参考文献 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山东省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广东省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吉林省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延君、刘睦平、王丹形、元军、高永昌、沈明海、陈健明、钟翔、曹萍、王佳宁、程海棠、李宝鹏、顾天泽、谢薇娟.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的评价总则、评价对象及内容、评价周期、评价程序及方法、评价结果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7768-2011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27769-2011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31599-2015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2621-2016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 LD/T91-2013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
3术语和定义
文件. GB/T27768-2011、GB/T31596.1、GB/T32621-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3.1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evaluationfor social insurance agency Performance
按照既定的评价项目和评价标准,采用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水平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的管理活动.
3.2
实施主体executing subject
实施评价工作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
4评价总则
4.1依法合规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4.2客观公正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既定的评价项目和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方法,公平、公正评价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绩效.
GB/T 34414-2017
4.3突出重点
考虑各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经办的重点、关键环节进行绩效评价.
4.4激励引导
兼顾评价工作的激励作用,引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进经办工作,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5评价对象及内容
5.1评价对象
经办绩效评价的主要对象包括:a)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b)一项或多项经办工作:c)一个或多个社会保险险种.
5.2评价内容
5.2.1业务经办
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反映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经办规范程度、准确程度和经办效率的项目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
5.2.2经办结果
反映社会保险经办结果的项目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覆盖范围、基金征收、待遇保障.
5.2.3基础管理
反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基本环节及必要环境的项目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经办能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标准宣贯与实施、社会保险风险控制、基础数据质量.
5.2.4科技运用
反映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化应用程度的项目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网上业务、智能应用、社会保障卡应用、业务监控、业务协同.
5.2.5公共服务
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便利性、规范性、透明性的项目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方式、服务形象、服务公开.
6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应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应一年评价一次.
7评价程序及方法
7.1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7.1.1实施主体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人员 2